一、雇主责任险的定义与保障范围
雇主责任险是指,在被保险人(雇主)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因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职业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时,就被保险人(雇主)依法应承担的医药费用、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付的险种。简言之,雇主责任险具有“替代”雇主承担对雇员赔付责任的作用。
由于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使得工伤事故赔偿门槛大幅降低,国家政策对员工利益保护高度重视,企业用工风险不断增加,加之对投保雇主责任险施行税收优惠等配套鼓励措施,配备雇主责任险已经成为目前各类企业所配备的核心险种之一。根据统计,我国现有雇主责任险的规模已经超过500亿元,占责任险总保费收入的40%左右。可以说,雇主责任险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市场中最为重要的责任保险产品之一。
二、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
的比较与适用关系
雇主责任险具有“替代”雇主承担对雇员赔付责任的功能,其与工伤保险均具有保护员工利益的作用,但是两者在性质、标的上均存在着区别。而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影响着雇主责任险赔付的范围,这已经成为许多工伤案件的争议焦点。
(一)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
的核心区别比对
(二)雇主责任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
在实践中,部分企业认为在购买雇主责任险后可以不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但实际上,雇主责任险并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法律强制性差异
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企业的法定义务,[6]企业未缴纳即构成违法,可能被责令补缴、罚款(《社会保险法》第84、86条),甚至影响信用评级。
而雇主责任险是企业自愿选择的补充性商业保险,不能免除工伤保险的强制缴纳义务。
赔偿范围局限性
工伤保险兜底性强:工伤保险覆盖长期待遇(如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且赔偿标准随社会平均工资动态调整。
雇主责任险存在赔付缺口:其通常不涵盖工伤保险已支付的费用(如医疗费),仅针对企业额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如诉讼费)。此外,雇主责任险通常会设置赔偿限额(如每人50万元),若事故损失超限,企业仍需自行承担差额。
风险场景举例
员工工亡: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雇主责任险仅赔付企业需承担的额外补偿(如协商支付的抚慰金)。
职业病长期治疗:工伤保险持续支付医疗费和津贴,雇主责任险通常为一次性赔付,无法覆盖长期成本。
(三)如果企业只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前述规定,如果企业只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用人单位直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承担的该部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予以赔付?
雇主责任险条款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作为赔付前提时的责任判断
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其赔付通常基于企业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部分保险合同可能设定“若企业未投保工伤保险,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的前置条件,此外,也有部分保险合同将违法行为(未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免责事由。
在性质上,此类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应首先受到《保险法》第17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的规范。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如果以该类条款主张免赔,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就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赔付前提的条款,应该作为免责条款存在于保单条款中,保险人应该通过加粗或使用特殊字体的方式对该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并进行明确说明,否则该类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此外,保险人也应该在投保单中对企业是否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进行了询问,并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中进行盖章确认,否则保险公司不能以没有询问的事项而主张免责。
第二,就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免责的条款,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将其作为免责内容,仅需要进行提示而不需要进行明确说明。
实际赔偿场景分析
员工工伤索赔:即使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员工仍有权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此时,企业需自行承担费用,若雇主责任险未排除此类情况,保险公司可能按合同约定赔付。
保险条款的明确性:若保险合同未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且未将违法行为列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能需要按约定赔偿企业因员工索赔产生的费用。但此类情况较为罕见,因为保险公司通常会在条款中规避此类风险。
法律与投保实践建议
企业合规优先:企业应优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避免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和高额赔偿。雇主责任险仅应作为补充,用于覆盖工伤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如诉讼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审阅保险合同:若企业已投保雇主责任险,需仔细审查条款中是否将工伤保险作为投保前提,或是否存在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免责声明。
三、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是否
享有代位求偿权?
在实务中,雇主责任险所面临的一个典型问题是:在雇主造成员工伤害、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向员工赔付后,可否向雇主代位求偿?如果允许,雇主购买该类险种的目的是否会面临落空?
代位求偿权的一般规则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财产保险的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损害的第三方的索赔权。但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也是在财产保险章节,并未将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进行明确区分),其核心是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法定赔偿责任风险,而非直接补偿财产损失。因此,责任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与财产保险应存在差异。
责任保险中的代位权争议
我国《保险法》未明确禁止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但也未像财产保险一样直接赋予其代位权。[7]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对雇主因过失造成员工损害,保险人赔付后是否可以向雇主追偿的问题)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1)否定观点:该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代位请求权的基础是被保险人享有请求赔偿权利,而雇主责任险的受害人是雇员,雇员才是权利的主体,被保险人(雇主)在该险种中承担的是一种责任、义务,并非权利主体。[8]换言之,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已“代替”雇主的赔偿责任,追偿可能违背责任保险的“填补责任”本质。此外,从实际意义上看,雇主责任险是雇员人身保险的一种变异。因此,基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雇主责任险不适用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9]
(2)肯定观点:该观点认为,若第三方行为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设备供应商过错引发工伤),允许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符合公平原则。[10]且基于合同约定优先的理论,部分雇主责任险条款已经明确约定保险人享有代位权(例如约定“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此时代位权可基于合同成立。
司法实践中行使代位权
存在争议的常见情形
(1)第三方过错导致责任:如员工因第三方(如承包商、供应商)的过失受伤,雇主赔偿后,若保险合同允许,保险人可代位向该第三方追偿。
(2)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若员工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如违反安全规定),保险人通常无权向员工追偿,否则可能违背雇主责任险的保障目的;
(3)雇主因过失造成员工损害:对于该问题目前尚存在争论,不同地区判决不一,我们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对该问题进行明确的事前约定。
小结
一般情况下,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人不当然享有代位求偿权,需以合同明确约定或第三方存在可归责性为前提。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通过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代位权;在员工因其他主体受到损害时,作为雇主的被保险人需配合保险人向责任方取证,以便追偿。
但需要提示的是,具体案件中代位权的行使需结合保险合同条款、事故责任划分及司法裁判倾向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四、企业最优风险防控策略
(一)法律合规优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无论商业保险市场中存在何种用以防范企业用工风险的险种,在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义务,且雇主责任险对工伤保险的代替作用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避免行政处罚和全额赔偿风险。
(二)补充雇主责任险:针对特定场景叠加保障
对于雇主责任险的应用,应当主要集中于工伤保险未覆盖的赔偿部分,如雇主与员工因诉讼争议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工伤保险不能覆盖的误工费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除此之外,如员工与企业协商达成的额外补偿也在此范围内。
在应用场景上,雇主责任险能够在部分高风险行业(如建筑工程行业、制造行业)或用工灵活企业(实习生、临时工未纳入工伤保险以及外卖、快递等行业)中发挥更为明显的作用。
(三)组合其他商业保险
团体意外险:团体意外险是以企业中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团体),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团体意外险可以起到直接赔付员工、提升福利吸引力的作用,而且作为意外险,其比雇主责任险费率更低,因此在实务中有部分企业投保团体意外险用来代替雇主责任险。但需要注意,团体意外险并不能当然免除雇主的责任,该类风险仍需雇主责任险覆盖。
安全生产责任险(高危行业强制):安全生产责任险是针对企业在生产中因安全生产事故所承担责任进行保障的险种。该险种在对事故救援费用、对非员工第三者责任等特定风险上可以弥补雇主责任险的空缺。
注释引用
于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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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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