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父亲癌症需要住院手术,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王某事先跟上级口头请假获批,工作间隙去医院照看。后因同事举报,人事要求王某补办请假手续,王某补办了请假手续,但却未获批准。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8年2月8日入职某公司从事项目管家工作。2023年10月10日,因父亲癌症需要住院手术治疗,王某考虑到其工作的灵活性,遂安排其父亲在单位附近的医院进行手术,以便在工作的闲暇去帮助母亲共同照顾父亲。王某口头向直属领导请假,告知了其父癌症需要手术,直属上级口头表示同意。23年10月20日,同事向人事投诉说王某经常离岗,随即人事联系王某要求王某补办请假手续,但是未获批。23年10月21日,人事通知王某,鉴于你未请假脱岗,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要求王某主动提出离职,否知单位会作开除并将王某加入行业黑名单。
2023年10月28日,王某收到了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认为王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达三日以上,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决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2023年11月11日,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单位认定王某旷工是因为王某申请事假未批。王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口头申请事假,王某的工作具有灵活性,本身不需要坐班,也没有固定的办公室和工位,其工作事项通过办公软件随时可以处理。王某在工作间隙去医院探望和照顾父亲,弘扬了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尽到了作为人子的孝道。单位在知道王某已经履行了口头请假后,要求补办手续且拒绝审批。王某在照顾父亲期间,正常处理了工作,其在医院照看父亲并没有耽误工作,也没有对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单位在此种情况下,仍以王某旷工达三日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单位并没有注意到劳动关系的人合性,未尽到单位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单位在执行规章制度时过于机械,未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道。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差额。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宽容、合理。本案中,王某因父亲患癌需要手术治疗,单位以王某旷工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王某在心理遭受创伤的同时又失去了工作,且单位在人社系统中办理停保时选择劳动者主动离职,造成王某无法领取失业金。单位将王某加入行业黑名单,造成王某无法在同行业入职。公司此举给王某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创伤。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更高的法律。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百善孝为先,孝道是中华文化的基石。羊羔尚且跪乳以求生,乌鸦亦知反哺之恩。善待长辈、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知道规章制度并非冷冰的条款,作为用人单位,应予员工人文主义关怀。

编辑 | 张大明
审核 | 张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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