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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权丨骚扰电话涉及的法益侵害及维权途径
|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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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信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内容主要为商业推销骚扰电话问题日益加剧,其数量和种类都在不断上升。这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不仅打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节奏,还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危及个人安全。面对频发的骚扰电话,我们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文依据法律法规及实务案例,分析骚扰电话对个人权益的侵害并提出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旨在提供参考。







骚扰电话发生的原因


骚扰电话指在未获取接收者同意或请求的情况下,对其拨打的具有商业营销属性或带有恶意骚扰意图的电话。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多少都曾接到过骚扰电话,之所以会接到,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手机号码(以及许多其他个人信息)被通过各种渠道泄露、倒卖,主要情形有:


(一)消费场景:线下消费时,如办理会员卡、参与促销活动等留下的个人信息,也可能被商家或其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共享给其他机构用于推销;


(二)公共服务:一些电信、金融、医疗、教育、物业、物流、寄递等公司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能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三)网络平台与APP: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在各种网站、APP 上注册账号时,需填写大量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地址等。部分平台或因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为谋取私利,导致用户信息被泄露。2025年央视“3·15”晚会上就揭露了一条隐秘的黑色产业链——多家科技公司利用“获客软件”非法窃取用户隐私。此类科技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不仅是在互联网上偷数据,还能使用手机的三网通信大数据进行获客。每日处理数据量高达100亿条,个人信息被数千种标签分类后明码标价。


泄露他人隐私信息无疑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因为信息被泄露而被陌生电话侵扰同样也涉及个人权益的侵害问题。




骚扰电话涉及的法律权益侵害


(一)个人信息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明确手机号码等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任何主体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骚扰电话的出现往往基于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使用。因此,无论是泄露信息的一方,还是非法使用信息的一方,即骚扰电话播出者,均为未经个人同意,收集、获取并使用私密信息,侵犯了个人信息权。


司法实践中有实务案例对个人信息泄露的违法性权益进行了认定,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案中,上海一中院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案涉业主信息系以电子方式记录,包含了房产地址、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故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范畴。被告孙某非法购买、存储、出售大量该类业主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个人的信息安全和权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显属侵权行为。在【(2023)鄂03民初60号】、【(2023)鄂03民初59号】案件中,审理法院亦认定个人手机号码及其该手机号码接收的短信验证码,具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特征属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未经许可,不当利用他人个人信息,存在致人身权、财产权受有损害之现实与潜在风险。受侵害的个人信息数量众多,则承载其上的公共利益亦受到损害。案件中的被告利用工作便利,未经手机机主同意,发送他人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牟取利益,且数量众多,违反前述法律规定,也已侵害公共利益。


(二)对隐私权的侵害及生活安宁的侵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个人信息泄露者、骚扰电话拨出者未经他人同意,收集、传播泄露他人信息,已经侵犯了个人信息权。因《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拨打行为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需先判断拨打者获取的信息及电话内容是否含有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电话通常涉及个人的姓名及电话,部分精准推销电话拨打者甚至知晓他人近期关注的商业内容。笔者认为这些信息显然均是个人不愿为特定对象之外的陌生人知晓的私密活动、信息。因此,无论是个人信息泄露者还是骚扰电话拨出者的行为均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的,未经权利个人同意,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频繁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认定为对隐私权中生活安宁权的侵害。例如,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辽01民终20095号】案中,法院认为:“实践中,电话骚扰属于私人生活安宁的一种行为。售房电话营销行为属于应当严格规范的重点行业商业营销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规范电话营销行为,避免对通信用户的生活安宁造成影响,在用户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营销后,不应再次拨打电话。”


(三)非法使用他人信息,拨打骚扰电话行为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方式


1.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实务案例中,法院判决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通常为“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及支付损害赔偿损失”。如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上海一中院认为,鉴于案件被告孙某非法获取众多业主个人信息尚有进一步泄露、非法使用致使他人个人信息权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并考虑到其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依法判决孙某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2023)鄂03民初59号】、【(2023)鄂03民初60号】案件中,审理法院认定:①因案件被告表示所获取的他人个人信息已删除,公益诉讼起诉人亦认可,故案件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风险得以消除。②公益起诉人诉称以获利金额作为损害赔偿数额具有法律依据,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③为了警示和教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为预防类似事件发生,增强社会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被告应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起诉人提出被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总结来讲,违法者从法律上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从司法案例判决的内容可知,具体的方式通常有删除他人信息、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


2. 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  


1)刑事追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罚金(违法所得15倍)甚至刑事责任。


2)行政查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使用他人隐私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除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或涉及非法信息交易,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司法实践中,法院结合行为方式、损害后果及证据充分性综合判定责任。




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


在非法使用他人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中涉及个人信息权及隐私权的侵犯。那如果被侵扰者追究拨打者的法律责任,是否能得到支持?此时需要从法律对于侵权行为要件的认定以及侵扰的程度是否达到法律认定的侵权程度来综合判断。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存在加害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四个要件。其中“存在损害事实”即要求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需达到一定程度,造成被侵权人受到明显损害的事实。


(二)是否构成明显损害的司法认定标准  


1. 行为超出公众容忍限度构成法律定义中的“侵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列举了侵害隐私权的常见方式,并以“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作为兜底条款,第(一)款规定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


根据工信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十三部门2018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信管〔2018〕138号)规定,开展商业营销外呼应征得用户同意,规范外呼行为,用户明确拒绝后不得再呼叫。


在前文提到的【(2021)辽01民终20095号】案中,法院因认为“上诉人提交与中海和平之门马小云的通话录音中,上诉人也主动询问了一些关于房产的具体信息。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其明确拒绝接受营销后,对方仍然继续拨打其电话对其进行骚扰”,最终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上诉人的电话营销达到骚扰其安宁的程度,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拨打电话构成侵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138号文规定及案例内容,可以明确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侵扰”,也可以理解在不论营销商在未与他人沟通情况下,仅有一次联络权,在自然人反对或拒绝后即停止,一般不认定为侵权。反之,如再次、多次拨打,超出公众容忍限度,则为侵扰,从而构成侵权。但具体到事件中,通常还需根据事件内容对“侵扰”程度进行判断。


2. 根据损害后果认定侵权程度,从而判定是否支持“被侵权者”诉求


根据实务案例,侵权行为需实际导致精神或财产损害且与骚扰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侵权人主张的赔偿损失等诉求才可能得到支持。例如,【(2019)鄂0111民初7407号】案中,原告举证证明被告通过微信、电话频繁骚扰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但在【(2024)豫1729民初1873号】案中,因原告未能证明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两案件中,法院均认定被告行为存在侵权,但通过判断损害后果大小来认定侵权程度,从而判定是否支持“被侵权者”诉求。在7407号案件中,法院认定事实是:“被告向原告及家人、亲友,公司领导和同事、客户等以微信、短信、不断拨打电话方式骚扰原告及上述人员,称原告失踪,要求上述人员借钱给原告还款。导致上述人员对原告负面评价、纷纷远离,原告因此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院认为被告以微信、短信、不断拨打电话方式骚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从而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仅是对诉请赔偿金额进行了酌情调减。


(三)特殊情形下抗辩要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举证责任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因此,如受害人起诉要求电话拨打者承担侵权责任,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但如未能收集并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也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主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由对方进行自证。否则,对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




维权路径与责任追究


(一)司法途径救济


接收到骚扰电话的被侵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信息权及隐私权,具体可以诉请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骚扰、书面道歉及赔偿损失。但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明确侵权人身份


通过手机运营商查询来电号码登记信息,或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通话方身份。若无法证明侵权人身份,因案件无明确被告,将无法进行司法立案,从而无法主张诉请。


2.固定证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此类拨打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拨打者承担责任的案例远少于实际生活中人们通常理解的“陌生骚扰电话”的数量。一方面可能因为“侵害”程度较浅,人们少有采取维权措施,另一方面也与被侵害者未能收集骚扰证据证明有关。因此,如接到长期骚扰电话,拟主张拨打者的法律责任,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具体的保存方式有保存通话记录、短信内容、骚扰时间等电子证据。由于上述证据材料通常是个人单方保存,为增强证据效力,必要时可至正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固定。记录时需重点记录骚扰的频率、内容及时间(如深夜、凌晨需重点记录)。


(二)行政举报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现行有效要求查处。


因此,如接到骚扰电话涉及诈骗,可向政府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通信管理局举报非法处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需注意的是,进行行政举报与提起司法诉讼的方式一致,亦需明确侵权人的身份。


(三)其他途径(仅供参考)


1. 使用手机自带屏蔽功能举报:大多数智能手机都具备屏蔽特定号码的功能。在电话应用中找到“屏蔽”或“黑名单”选项,将骚扰号码加入黑名单。


2. 通过运营商举报


中国移动用户:可以发送短信“骚扰电话号码*通话时间”至10086999进行举报。


中国联通用户:发送短信“骚扰电话号码*通话时间”至10010进行举报。


中国电信用户:发送短信“骚扰电话号码*通话时间”至10000999进行举报。


使用运营商APP:各大运营商都有自己的手机应用程序,通常在应用中设有举报骚扰电话的功能。


3. 通过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


短信举报:编写短信“骚扰电话号码*通话时间”发送到12321。


邮件举报:将骚扰电话号码及通话时间发送到邮箱:abuse@12321.cn。


网站举报:登录http://www.12321.cn,按照网站提示进行在线举报。


4. 使用第三方软件举报


安装防骚扰软件:市场上有许多防骚扰软件,如360手机卫士、腾讯手机管家等,这些软件不仅可以屏蔽骚扰电话,还可以将号码加入黑名单,并向其他用户发出警告。



结  语


2025年央视“3·15”晚会上已经揭露了一条非法在互联网中窃取用户隐私并售卖的隐秘的黑色产业链。由此可见,步入网络时代,信息泄露变得极为隐蔽,范围不断扩大,速度之快令人咋舌,个人隐私如同风中残烛,摇摇欲坠,安全感荡然无存。但是,当因信息被泄露而接到商业推销等骚扰电话时,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本篇文章旨在探析骚扰电话对个人权益的侵害,并为被骚扰电话侵扰的个人提供契合自身的维权路径参考。



撰稿/ 桂靖翔
编辑/ 张琳琳

审核/ 王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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