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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 | 低空物流运输责任纠纷的实务研究
黄哲律师团队 | 2025-05-07

【摘要】

随着无人机、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等低空物流运输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责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梳理低空物流运输责任纠纷的主要类型,分析法院在裁判中的核心争议焦点,并结合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提出优化建议,以期为立法、司法及行业合规提供参考。

一、低空物流运输责任纠纷的主要类型

低空物流运输责任纠纷是指在利用无人机、eVTOL等低空飞行器进行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运输服务产生的争议或损害而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低空物流运输责任纠纷主要涉及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及行政监管责任三类,具体可细分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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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低空物流运输通常依托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常见纠纷包括:货物毁损、灭失责任(如无人机坠毁导致货物损坏);运输延误责任(如天气、空域管制导致的配送延误);保价与赔偿争议(托运人未保价时,承运人是否可援引限额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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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

低空物流运输可能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外部干扰引发侵权,主要包括:人身伤害(如无人机坠落砸伤行人);财产损害(如无人机撞击建筑物或车辆);隐私权侵权(如无人机搭载摄像头非法拍摄他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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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域管理与行政责任纠纷

低空物流运输需遵守空域管理法规,常见行政责任争议包括:未取得适航许可或超范围运营;违反禁飞区、限飞区规定;数据安全与飞行记录违规(如未按规定存储飞行数据)。

二、低空物流运输责任认定的核心争议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低空物流运输责任纠纷的认定存在若干核心争议,主要包括归责原则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责任主体的界定以及赔偿标准与限额的认定,以下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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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vs.过错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低空物流运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民法院通常援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民用航空法》进行裁判,裁判观点主要涉及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且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即需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其适用范围包括高危作业、产品缺陷、环境污染等法定情形,且通常仅允许以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法定事由免责。在某无人机配送公司货物损坏一案中,法院认为:“无人机运输具有高度危险性,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应承担严格责任。承运人未能证明事故系不可抗力或托运人过错所致,故应全额赔偿货物损失。”

(2)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侵权人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损害。司法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进行认定。例如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科技公司的无人机与陈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在飞行过程中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科技公司没有选择合适的飞行区域且未采取设置路障等有效措施。无人机突然降落在机动车路面上,行进中的车辆驾驶人难以预料,难以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避让措施。陈某在事故发生时已采取紧急刹车的制动措施。因此,科技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自身的飞行安全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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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认定

低空物流运输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需通过多维度技术证据与法律逻辑结合,综合判断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司法实践中,低空物流事故常涉及多因素混合(如设备故障、操作失误、天气影响),如何界定因果关系成为难点。例如在某物流无人机坠毁致人受伤一案中,原告将无人机制造商、运营商以及飞手三方主体作为被告共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无人机电池存在缺陷、运营商存在未及时检修及飞手违规操作等事实,故法院认定无人机制造商、运营商以及飞手均存在过错,应按比例分担责任。在因果关系认定中,法院认为:“被告一(制造商)的产品缺陷系事故主因,承担60%责任;被告二(运营商)未履行检修义务,承担30%责任;被告三(飞手)操作不当,承担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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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界定

低空物流涉及多方主体(运营商、飞手、制造商、平台企业等),一旦发生低空物流运输责任纠纷,各方主体之间可能存在责任推诿,导致责任如何划分存在争议。以外卖配送行业为例,现如今外卖平台通常将无人机送货服务外包给第三方,如果在送货过程中发生致人损害的情况,责任主体如何界定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认定外卖平台与第三方承运人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外卖平台系定作人,其责任是过错责任,因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而致人损害的场合,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定作人具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指示过失(如强令冒险作业)、选任过失(如未审核无人机操作资质),才能主张定作人承担责任,向其行使求偿权,否则只能向承揽人求偿。同时,定作人若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亦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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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与限额

目前我国立法层面缺乏专门的低空物流赔偿标准和限额,司法实践中,低空物流运输责任中的赔偿标准仍然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二章“损害赔偿”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损失计算方式以及支付方式等法律规定进行认定。而对于赔偿限额问题,其核心在于保险机制与合同约定。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该行政法规明确要求经营性无人机投保责任险。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在约定限额内先行赔付(如单次事故最高20万元),不足部分由运营方补足。例如,在某运输无人机伤人案中,法院最终结合伤残鉴定判决运营方赔偿29万元,其中20万元由责任险覆盖,剩余部分由运营方承担。

三、低空物流运输责任认定的法律优化建议

低空物流运输责任认定的优化,应从完善立法、司法、行政监管,完善保险保障机制等各个方面展开,具体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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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归责原则

现如今因低空物流运输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不断攀升,据此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居高不下,但我国对于低空物流运输致害的归责原则问题,目前仍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建议立法明确低空物流运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一般情形下,承运人需自证无过错,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若涉及高度危险作业(如载重无人机),可适用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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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业技术标准与合规指引

为了避免和减少低空物流运输事故的发生,建议民航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无人机适航、操作及数据管理标准,出台低空物流运输合规指引,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规范无人机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此外,建议相关部门出台规范明确飞手资质要求(如需取得民航局认证的无人机驾驶执照),避免无资质人员操作无人机引发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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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责任保险机制

低空物流企业完善责任保险机制是应对无人机运输风险、保障业务持续性的重要手段。建议加快推进关于无人机保险责任的立法,监管部门应尽快推动保险条款标准化,推动保险行业持续完善产品和服务。同时,建议考虑设立行业互助保险基金,应对高额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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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司法裁判规则

在对低空物流运输责任认定的立法缺失情况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分类发布低空物流运输引发各类纠纷的典型案例,以统一裁判尺度。另,建议对低空物流运输领域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发生纠纷时利用专家辅助人解决技术事实认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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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行政监管与协作

建议推动空管、公安、交通等部门数据共享,构建跨部门协作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与协作程序,实现低空飞行动态监管。与此同时,建议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违规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对于“黑名单”中的企业采取限制其进行低空运输、责令整改等惩戒措施,促进低空物流运输有序进行。

结论

低空经济想要飞得又“稳”又“好”,亟需解决低空物流运输责任认定的立法和司法难题。低空物流运输责任纠纷的妥善解决,需结合技术发展与法律完善。未来应推动专项立法,平衡行业发展与权益保护,为低空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本文作者

黄哲

中联大连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事务、低空经济、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事务

黄哲律师团队深耕公司商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低空经济业务等业务领域,多年来致力于为企业提供高端商事法律服务。在新兴低空经济领域,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无人机适航认证争议解决、空域划设方案法律论证、低空物流运输合同架构设计、飞行数据隐私合规审查、无人机侵权责任纠纷代理、技术泄密与专利侵权维权、研发端技术合规咨询与运营端应急预案设计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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