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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丨原配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相关案件的诉讼流程简要拆解
| 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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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否则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原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返还。此类案件涉及婚外情事实的认定、财产赠与的有效性审查以及执行程序的复杂性。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从三个阶段:即诉前准备、诉讼期间到执行阶段,简要拆解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物相关案件诉讼流程,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诉前准备阶段



(一)诉前证据搜集与固定


1.获取第三者身份信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时必备条件之一是要有确定的被告,这也是便于后续送达等。故原配在起诉第三者前,首先需掌握第三者的身份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笔者总结了下列取证方式:

取证方式

取证内容

通过出轨方的

相关记录取证

通过出轨方银行转账记录 、 支付宝/微信账单中的收款人 、社交账号 (如微信、QQ聊天记录、微博互动)、快递收件信息等锁定第三者姓名 、电话、住所地等信息。

通过公开

网站取证

如第三者已涉诉,可以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通过姓名、住址等已知信息筛查获取第三者身份信息。

委托律师

取证

委托律师调取,由律师持律所介绍信、原配的委托手续前往辖区派出所调取第三者身份信息。

在与出轨方的

离婚案件中取证

如有可能,也可考虑在与出轨方的离婚案件中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进行调取。


2.证实存在出轨事实的证据


实务中,大部分情况下,仅凭单一证据如一段有暧昧语言的聊天记录、一张搂抱的图片等很难直接认定出轨。证实出轨往往需要形成证据链,如以时间顺序梳理的关联事件、证据,并串联起来。本文列举证据类型如下:

证据类型

证据内容

书证

出轨方因出轨签署的《保证书》《悔过书》等。

视听资料

出轨方与第三者亲密聊天记录 、照片 、视频 、监控录像等。

注:使用录屏功能完整保存相关记录,并保留原始载体(手机、电脑等)。

电子数据

出轨方与第三者特殊转账记录(如备注“520”“1314”等)、录音、出轨方特殊日期消费记录(如情人节礼物订单,酒店消费订单)等。


3.财物赠与证据(部分列举)


财物类型

证据内容

资金类

出轨方与第三者的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

实物类

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显示第三者名下财产),需结合第三者的收入情况、与配偶的经济往来等。

高额消费类

购物平台订单,如奢侈品、珠宝首饰等,旅游行程单。


4.取证注意事项


在该类案件中,原配发现配偶出轨时通常会有剧烈的情绪波动,取证时应避免过激行为,确保证据合法有效,且自身不因非法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等:


(1)禁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捉奸,否则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禁止私自安装窃听/窃照设备取证,否则可能侵犯隐私权导致证据无效。 

(3)禁止暴力胁迫取得证据可能导致证据无效并承担法律责任 

(4)禁止传播隐私证据,否则可能侵犯隐私权、名誉权。


(二)立案准备


1.立案方式


(1)线上立案: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各级法院官网的网上立案平台上传材料立案,法院会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线下立案:携带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到立案窗口提交资料,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登记立案。

(3)邮寄立案:邮寄起诉状、证据、身份证明等全套材料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注明联系方式。


2.案由


 笔者将起诉第三者较为常见的案由及适用情形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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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第三者的案由选择及适用情形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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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选择

举证责任

适用情形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需举证存在赠与事实、存在婚外情关系,对于原配证据要求较为充分,优势在于无需证明第三者主观恶意,仅需证明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或侵害共同财产权利。

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确认合同无效后,可据此产生的返还财物请求权要求返还财产。

不当得利纠纷

仅需证明配偶向小三存在赠与事实,无需证明双方存在婚外情。

适用于无法证明存在出轨的情形下。但其风险在于第三者容易抗辩存在其他合法赠与事由。

赠与合同纠纷

其举证要求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类似,但法院裁判规则更侧重于配偶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导致合同无效。

适用于出轨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关系可援引违反公序良俗或侵犯共同财产权导致合同无效。

适用于对特定物或有特殊意义物品的返还;风险在于若第三者已出售财产,可能无法执行原物返还。


3.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被告住所

地法院

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等合同纠纷以及一般民事诉讼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2条、24条

合同履行

地法院

合同纠纷中约定合同履行地、或无约定时货币接收一方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法解释》第18条

不动产所

在地法院

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共有物纠纷等物权纠纷,且涉及的物权为不动产。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侵权行为

地法院

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9条


4.当事人诉讼地位


根据《民法典》第30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对外关系上享有连带债权,原配起诉第三者时,原配基于共有权可独立主张权利,出轨方是否参与不影响原配的请求权基础。因此原配作为原告,第三者作为接收财物的一方,作为被告,而出轨方的诉讼地位取决于原配的诉讼需求:


(1)将第三者单独列为被告,出轨方不参与诉讼:此种情况适用于原配掌握出轨证据、存在赠与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


(2)将出轨方列为被告:此种情况适用于原配要求出轨方与第三者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而原配要求出轨方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多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多分财产、损害赔偿等。但部分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的后果应当根据过错情况进行承担,因此出轨方需和第三者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如(2022)粤0113民初7254号不当得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并列案由)一案,法院认为两被告(出轨方与第三者)共同侵犯原告权利,应当由双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由于原告明确不主张出轨方的责任,因此是不正当处分自己的权利,对此部分不予支持。(2021)鄂01民终1385号案件,法院认定赠与行为系因张某(出轨方)与刘某(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产生,对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发生,张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认定刘某应将张某赠与的款项中的70%返还给阮某(原配)。


(3)将出轨方列为第三人:实务中大多将出轨方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返还财产的责任人应当为第三者而非出轨方,出轨方通常不直接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对案件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只是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种情况更多是原告为了对出轨事实进行确定将出轨方列为第三人,或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追加出轨方为第三人。


(三)保全准备


在立案前或立案后,根据个案中的第三者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形,确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胜诉后执行不能,此处列举保全阶段的部分注意事项如下:


1.保全方式: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第三者银行账户、房产等,避免对转移财产其中诉前保全仅适用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


2.保全所需材料


(1)《保全申请书》:应当包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申请保全人的签字捺印和申请日期。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企业,则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的企业信息等。


(3)保全财产线索或网络查控申请书:明确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如果没有财产线索,则申请法院进行网络查控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4)担保材料:提供担保以避免保全错误赔偿风险,担保方式上,可以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相应价值的担保物,以及保险公司、有相应资格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其中,提供保证金需要一次性提供大额资金,以动产或不动产担保需要交付担保物或办理抵押登记,实务中一般采取有相应资格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的方式进行担保,更为方便快捷。




二、诉讼期间

(一)庭前

1.证据核对:开庭前与当事人重新核对证据,并了解是否存在新情况、新证据,如有,应提前准备好。另外,如申请证人出庭,务必提前对接好证人时间,告知准备的相关事宜(如携带身份证、法庭地址、不要作伪证等)


2.诉讼思路准备:根据案件情况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并针对性进行对质。


3.开庭日期确认:与承办法官确认开庭时间、地点是否与传票一致,建议开庭前一周至少两次确认开庭日期(注:笔者就曾遇到过法院当日开庭头一天/当天临时改期的情况),有时如果法院工作量大或法官助理还不熟悉流程或者送达环节有问题,就可能临时改期,故提前确认开庭日期很有必要。


4.当事人庭前沟通:对原配进行情绪疏导,尽可能避免当事人当庭失控。同时引导其将注意力从伤心、愤怒、报复等负面情绪转向维护自身乃至子女合法权益的重心上来。


(二)开庭


1.当事人是否必须出庭?


1)在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物的案件中,原配可以不出庭,但需委托代理人参与庭审,否则被视为撤诉,且原配出庭可直接向法庭陈述事实细节,增强法官对案件背景的全面了解,同时便于及时反驳第三者的抗辩主张,提高胜诉可能性。


2)第三者作为被告,不出庭也不委托代理人,则法院会缺席审理。


3)出轨方如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不出庭也不委托代理人的,法院也会根据现有证据缺席审理。


2.诉讼请求变更或增加:


以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物为例,立案时一般会对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全部主张。但立案后向法院开具调查令等搜集证据时,会进一步明确出轨方与第三者往来财物的性质和金额,则开庭前可根据搜集的证据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法官审查焦点及分析


(1)受赠财产应当全额返还还是返还一半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判令第三者返还受赠财产的法律依据,一是共有人即出轨方的无权处分行为,二是出赠人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导致赠与行为无效,而赠与行为遭遇法律否定性评价的后果是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至于返还后原配与出轨方是否分割,如何分割,不是本案的诉讼标的,所以受赠财产应当全额返还。


此前实务中部分法院对此存在不同理解,如(2021)粤1973民初1680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由于李某与雷某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中没有处分案涉的财产权利,原告只享有其中一半的财产权利,故原告主张全额返还,本院不予支持。笔者认为法院混淆了“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原物诉讼”和“原配与出轨方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界限,原告李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但并未请求将返还的财产进行分割,此举不但剥夺了李某在程序法上的诉讼权利,在实体权利上也剥夺了原配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才能提出的抗辩,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 也明确了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赠与或低价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人,另一方请求该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并按照《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受赠财产应当全额返还。


(2)是否可主张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该类案件中,是否能主张资金占用利息需结合第三者过错情况,如第三者对于出轨方婚姻情况知情,仍基于不正当关系接受其赠与的财物,具有过错,应当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实务终大部分法院会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而如果第三者是善意的,则过错方为出赠者,此时要求第三者承担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不符合公平原则。


(3)第三者是否应当返还赠与的财产:首先需要证明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国实行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如没有财产协议,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对此仅需举证赠与期间存在婚姻关系即可,如对方主张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举证证明。


其次,如上文所述,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法律依据一是共有人即出轨方的无权处分行为,二是出赠人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原配可主张出轨方未经自己同意私自赠与财物,若对方抗辩,则需举证证明。同时搜集出轨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证明双方赠与行为的基础违反公序良俗。


(4)高额消费是否能主张返还是否能返还需结合消费用途,区分个案,现有裁判中,区分了两种情形:


情形一:如无直接证据证明系为第三者消费,不支持返还。

如(2025)川14民终279号案件中,原配主张出轨方消费性支出的时间、地点与第三者出游时间、地点相吻合,并有出轨方与第三者的通话记录为证,但法院认为消费性支出系从出轨方的个人账户中支取,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出轨方的消费性支出与第三者有关,对于原配的主张不予支持。再如2023)辽01民终5050号案件中,对于出轨方与第三者2267元宾馆开房及餐费问题,法院直接认定因出轨方徐某本人亦有消费,故不宜判令返还。


情形二:如证明系出轨方与第三者的共同消费,则部分法院支持返还一半

如(2022)辽01民终16784号案中,出轨方与第三者一起去大连旅游,花费13000元,法院认定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三)庭后


1.调解:法院庭后可能组织调解,原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方案。


2.裁判:法院将结合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作出判决,庭后注意查收裁判文书。


3.下一审级程序:如原配或对方当事人不服要启动二审/再审等程序的,还需特别关注诉讼期间。





三、执行阶段



(一)申请执行


将生效裁判文书、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申请书等通过线上或现场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跟进


1.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法院电话或现场查询承办法官及书记员联系方式,要求执行法官反馈网络查控结果。


2.向执行法官提交财产线索如第三者的银行账号、车辆信息、房产、股票账户等,如无财产线索,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查询第三者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线索。


(三)结案


1.终结本次执行(终本):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或双方达成和解。


撰稿/ 陈春艳
杨   宇
编辑/ 石远军
审核/ 孙仕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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