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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LA LAW FIRM
新规速递 | 东南亚投资法律快讯(5月)
| 2025-05-28

缅甸

一、交通部更新出口许可证和在线服务费规定

自2025年4月1日至30日起,由于地震导致的网络中断,缅甸商务部下属的贸易部暂时豁免出口许可证申请,出口商只需提交出口报关单即可。现缅甸贸易局宣布,自5月1日起必须通过Myanmar Tradenet 2.0系统申请出口许可证,分为自动和非自动许可制度。


二、缅甸实施RCEP关税削减

2025年5月7日,缅甸规划与财政部发布第29/2025号公告(以下简称“第29/2025号公告”),基于2017 HS版本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缅甸关税减让表。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RCEP是亚太地区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涵盖15个成员国。该协定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并于2022年1月1日在缅甸正式生效。

现该协定将互惠适用于以下RCEP签署国原产货物:

  • 柬埔寨

  • 泰国

  • 越南

  • 文莱达鲁萨兰国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新加坡

  • 马来西亚

  • 印度尼西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落实第29/2025号公告,缅甸海关总署于2025年5月13日发布第009/2025号公告,明确自指定国家进口的合格报关单现可通过"RCEP专用表格"申请适用RCEP协定项下关税减让。进口商须在海关自动化清关系统(MACCS)的"IDA界面"中选择关税类型代码"R(RCEP)"。MACCS系统已完成所有必要设置以支持进口货物享受关税减让,该系统自2025年5月14日起启用。

    缅甸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关税减让表,标志着深化与其他RCEP成员国贸易关系的重要一步。此举预期将简化和完善贸易流程,使进出口企业普遍受益。


    三、2025年缅甸船舶登记法修正案

    2025年5月5日,缅甸国家行政委员会(SAC)通过宪法第419条颁布《2025年船舶登记法修正案》,旨在优化船舶登记框架、强化合规要求、明确所有权资格,新增条款包括船舶登记证书的强制性要求,宣誓声明的要求、所有权资格限制,执法与处罚机制等。该法案颁行后即刻生效。


    四、外籍员工签证要求

    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DICA)发布新规,强化外籍员工及其家属的签证申请及延期要求,明确公司需履行的即时报告义务。自2025年5月9日起,所有雇佣外籍员工(含家属)的公司须按规定情形向指定邮箱及时上报,规定情形包括雇佣开始、在职状态变更等。已获缅甸投资委员会(MIC)批准的公司和未获MIC批准的公司分别按照提供的不同渠道上报。


    越南

    越南工贸部关于电价的决定

    • 2025年5月5日,越南工业贸易部发布了第1231/QD-BCT号决定,该决定规定,从中国进口的电力电价上限为每千瓦时9.3美分。

    • 2025年5月6日,越南工业贸易部发布了第1251/QD-BCT号决定,该决定规定,2025年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电力电价上限为每千瓦时2,575.18越南盾(不含增值税)。

    • 2025年5月9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1279/QD-BCT号决定,调整涵盖生产用电、行政事业单位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等多个领域的电价,根据电压等级及用电时段差异化定价,区分平段、低谷、高峰电价标准。


      老挝

      老挝历史上对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 TP)的规定较少,但近期政策更新表明其正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虽然目前尚未强制要求全面的转让定价文档(例如:主体文档 Master File、本地文档 Local File、国别报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但老挝税务机关日益关注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该原则要求:关联方之间在商品、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定价,应与独立第三方在类似情况下达成的价格相符。

      关于老挝转让定价规则的要点包括:

      • 审计关注度提升:税务机关正在优先审计跨国企业,特别是针对持续亏损的公司、集团内服务费用分摊、知识产权报酬及融资安排。若未遵守规定,可能面临低报企业所得税金额50%的处罚。

      • 与OECD标准接轨: 老挝正逐步采纳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部分内容,强调通过详细转让定价文档提高透明度。尽管目前尚未强制遵守Master File与Local File的规定,但跨国企业应预期未来会有相关要求。


      柬埔寨

      柬埔寨国家税务总局(GDT)于2025年5月12日发布了第14256号指令,对关联方贷款利息费用的证明文件要求进行了明确。该指令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一)关联方贷款交易的利息处理规则

      • 开展关联方贷款交易的企业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利率,且只需留存以下文件,即可豁免适用独立交易原则:

      • 明确载明贷款借贷及偿还期限的贷款协议;

      • 商业计划书或当期及预测财务报表(含借款用途说明);

      • 董事会决议(非一人私营有限公司需提供)。

        若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其利率不得超过借款发生时的市场通行利率。该利率由 GDT 按年公布,计算公式为至少五家本地大型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平均值。

        若企业从关联方收取现金预付款,且还款期限自资金到账之日起不足一年,则该交易不视为贷款交易,可豁免适用独立交易原则。

        (二)非关联方贷款交易的利息处理规则

        独立交易方之间的贷款交易,利率需根据贷款协议约定的实际期限确定,并附清晰可靠的证明文件。

        关联方或独立交易方之间的贷款交易,均无需向 GDT 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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