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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合约陷阱:当"有效时长"成为天价违约金导火索
| 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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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注:本文结合司法案例,就网络直播行业中“有效直播时长”条款的合理性认定、违约金调整规则等争议问题展开分析,旨在为从业者厘清合同权利义务边界,提示签约风险防范要点。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主播X某与某直播公司签订《独家演艺合作合同》,约定X某须在合同期内完成每月“有效直播时长”标准,具体计算方式包含实际直播时间、观众人数、互动人数及打赏金额等综合指标。合同履行期间,X某累计直播时长达合同约定总时长的80%,但因观众互动指标未达标,仅有50%时长被认定为“有效直播时长”。直播公司遂以X某未完成最低有效直播时长构成违约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主张100万元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X某在5个月合同履行期内实际获得收入仅3000元,而合同中关于“有效直播时长”的计算规则未在签约时作特别说明,直播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因主播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违约金约定显失公平,裁定将违约金调整为3万元。


二、法律分析


(一)“有效直播时长”条款的效力认定


直播公司单方制定的“有效直播时长”计算规则,本质上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根据该条款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直播公司将实际直播时间与观众互动数据捆绑考核,实质上创设了主播无法完全控制的履约条件,显著增加了主播的合同风险。


从条款内容来看,直播公司通过叠加互动人数、打赏金额等变量指标,使“有效直播时长”的认定标准脱离主播实际劳动投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此情形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无效情形。司法实践中,若格式条款设定的义务标准明显超出行业普遍水平或主播履约能力范围,法院可依职权审查其合理性。


(二)违约金条款的司法审查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以补偿守约方损失为主要功能,惩罚性违约金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合理设定。本案中,直播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与主播实际收入3000元形成300余倍的悬殊差距,显然超出合理预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进一步明确,法院审查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时,需综合合同主体地位、行业特性、履约背景等因素判断。对于主播行业而言,新入行主播的收益波动性较大,直接以合同预期收益推定损失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将违约金调整为3万元,正是基于直播公司未能证明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相当,且主播已实际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


三、争议焦点归纳


1.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程度


直播公司是否就“有效直播时长”的计算方式、考核变量等核心条款向主播进行充分释明,直接影响该条款能否成为合同内容。若公司仅以概括性表述约定考核标准,未向主播披露具体算法参数,则构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2.违约金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证明责任


直播公司主张高额违约金时,需就其因主播违约导致的用户流失、平台收益减少等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平台流量变动受多重因素影响,单纯将收益波动归咎于个别主播违约缺乏因果关系证明,此时违约金调减具有必然性。


四、裁判要旨提炼


1.公平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约束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合同条款的设定需符合权利义务对等要求。直播公司通过复杂算法提高主播履约门槛的行为,实质上将经营风险转嫁给主播,违背公平原则。仲裁机构对“有效直播时长”条款的从严审查,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缔约方的保护倾向。


2.违约金调整的裁量基准


司法实践中,违约金的调整需重点考察以下因素:


-主播实际履约贡献与违约行为的关联程度;

-直播公司前期投入(如培训、流量扶持)的回收情况;

-行业平均利润率与主播收益水平的对比关系。

本案主播已履行80%直播时长,且公司未进行实质性资源投入,故3万元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其损失。


五、案例启示


1.对主播的签约建议


-明确关键条款定义:要求直播公司对“有效直播时长”“互动人数”等指标作出量化说明,避免接受“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等模糊表述。


-留存磋商过程证据:通过邮件、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公司对格式条款的说明内容,为后续争议提供抗辩依据。


-设定违约金上限:可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期内实际收入的特定比例,防止承担与收益严重失衡的责任。


2.对直播公司的合规建议


-建立梯度考核机制:根据主播发展阶段设定差异化考核标准,避免“一刀切”的考核方式。


-完善损失举证体系:通过用户画像分析、流量监测报告等数据,科学论证违约行为与收益下降的关联性。


-履行格式条款告知义务:采用加粗字体、单独签署确认书等方式,确保主播知悉核心条款内容。


3.司法实践的平衡导向


当前裁判趋势表明,司法机关在尊重合同自由的同时,更加注重实质公平的维护。对于主播行业特有的“算法考核”“流量对赌”等新型条款,法院将结合行业特性审查其正当性,防止资本优势地位被滥用。


结语: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契约精神的践行与法律规则的守护。唯有通过合理设定合同条款、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方能实现平台与从业者的共生共赢,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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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王松子
编辑/ 石远军

审核/ 孙仕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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