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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分享 | 精准拆解围标困局 串通投标案终获不诉
| 2025-04-29

近日,中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办公室代理的“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终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中联郑州办公室合伙人陈萌、执业律师李圣瑶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后,立刻赶赴检察院查阅复制卷宗,通过阅卷、询问、查阅资料,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判,结合在案证据及现有判例,迅速拟定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同时搜集整理王某某实控公司经营数据等一并提交检察院,并多次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最终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检察院向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A公司联系多家公司就某教育园区建设项目出具方案,经过筛选,A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选定B公司并于8月至B公司考察,双方于2023年10月11日签订《销售合同》。


2023年12月份,某教育园区建设项目发布招标文件,A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为了能够顺利中标,联系B公司的法人王某某,让王某某提供三家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配合投标,上述三家公司实际系王某某以B公司的员工名义注册成立,实际控制人是王某某本人,王某某将上述三家公司的相关投标资料及CA提供给A公司在投标中使用,李某某分别制作了A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四家公司的标书及投标报价,对某教育园区建设项目进行围标,后李某某实控的A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1086.071595万元。


侦查机关意见


A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B公司法人王某某,在2023年某教育园区建设项目功能教室设备采购的招投标过程中,严重违反招投标法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涉嫌串通投标罪。


律师意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因此,构成此罪,投标人之间必须存在串通报价的行为,否则,不构成本罪。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王某某是否实施了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通过阅卷,我们发现:

1、B公司和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在前,某智慧教育园区建设项目招投标在后,双方达成合作时,王某某并不知晓该项目需要招投标;

2、王某某得知该项目需走招投标流程时,B公司已经开始备货生产,配合A公司完成招投标流程亦是为了保障合同继续履行;

3、关于围标一事,王某某仅提供陪标公司资质,并未参与制作标书、报价单及投标,该行为不应被评价为串通报价,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综上,我们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虽侵害了其他投标人正当竞争权益,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招投标市场秩序,但只是提供公司资料配合围标,并未串通投标报价,依法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即使认定其行为违法,但其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办案心得


刑事律师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运用者,更是当事人权益的守护者。刑事辩护的成功往往取决于律师能否在庞杂的证据中锚定关键漏洞,并以司法机关认可的方式实现有效说服。本案中,律师通过“技术性拆解”证据与“策略性沟通”检方的双重路径,将“无罪”或“罪轻”的抽象法律概念转化为具体的不诉结果,印证了刑事辩护中“专业精度决定结果上限”的定律。



中联郑州办公室自成立以来,以专业、敬业、精干为鲜明的工作风格,铸就了严谨务实的执业底色,力求对每一个案件做到精益求精。我们以躬身力行的姿态,用专业与热忱保障人权和维护公平正义,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对法律的忠诚与对正义的坚守。




陈萌律师   


执业领域

刑事与合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劳动法

邮箱

meng.chen

@sgla.com





李圣瑶律师   


执业领域

刑事与合规、公司调查/反腐败、税务

邮箱

shengyao.li

@sg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