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详细信息 近期接待的咨询中,当事人询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将公司资产赠与近亲属?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深入剖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赠与的法律问题,为实务处理提供参考。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及 法律特征 根据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仅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文并入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将其归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另根据李建伟观点,股东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并非一人公司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特征 具体内容 股东 人数 仅有一个股东,股东类型两种如下: 1. 自然人。 2. 法人。 股东承担责任方式 1.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2. 如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组织机构 1. 不设股东会,股东直接决策并执行相关事务,股东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2. 对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规定,参考适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独立人格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资产的定义和类型 (一)什么是公司资产? 《公司法》第48条 规定了股东出资财产类型有货币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和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而股东完成出资后,注册资本即转化为公司资产;同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9条第1款中明确了公司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公司资产除了股东出资外,还包括公司经营过程中合法获得的其他类型的财产。笔者根据资产的流动性进行分类如下: (二)公司资产有哪些类型? 1. 流动资产:如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 2. 长期投资:如子公司股权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债权投资等; 3. 固定资产:如不动产、车辆、厂房、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 4. 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 5. 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赠与 合同效力剖析 (一)赠与合同的法律规范与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57条规定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其生效要件如下: 1. 主体适格: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实施赠与行为,该赠与合同可能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甚至被认定为无效 ,在此不展开。 2. 意思表示真实:赠与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否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内容合法:赠与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实务中被作为赠与标的物的公司资产常见类型? 实务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常常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两类公司资产作为赠与标的物。如赠与房产、车辆、用公司款项为他人进行开销等。如(2018)鄂0923民初2117号案中,徐某以买卖为名将公司名下房产赠与其儿子、(2018)鲁17刑终421号案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成某将公司货款用于偿还郭某经营活动中透支的信用卡。 注:实践中很多人误认为公司本身的股权也属于公司资产。其实不然,公司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益,属于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股东可以依法进行管理处分。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公司资产赠与近亲属的赠与合同效力分析 实务当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擅自将公司资产赠与近亲属,该类赠与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理由如下: 1. 侵犯了公司独立财产权:依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其资产属于独立的法人财产,未经法定程序股东不能随意处分; 2. 涉嫌恶意串通:股东以个人利益为中心, 恶意转让公司资产,与其近亲属涉嫌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同时违反《公司法》第22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 3. 股东以个人名义赠与公司资产属于无权处分:赠与合同的生效以标的物属于出赠人所有为前提,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赠与公司的资产属于无权处分; 4. 股东以公司名义赠与公司资产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股东权利:股东处分公司资产未经法定程序,如形成书面决议,或虽经决策程序,但无偿处分公司资产违反《公司法》第21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 (四)资产混同情形下赠与合同的效力分析 实务当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极易混同,而《公司法》第23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资产混同导致无法区分或部分无法区分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将混同的资产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对于赠与合同的效力是否有影响呢?笔者将部分资产混同情况列举如下: 1. 账户混用: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业务款项,比如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直接用自己微信、支付宝接收客户支付的货款,未进入公司对公账户。 2. 财务费用列支混乱:将股东个人生活消费计入公司财务费用,像股东购买家庭生活用品的费用,在公司账目中报销。 3. 账簿不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未分开,导致难以分清公司与股东财产,例如公司记账时把股东个人收支与公司经营收支记在同一账本,无分类区分。 4. 公司与股东收益混淆: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区分,如公司盈利后,股东直接将公司利润和个人其他收入一起用于个人消费,不按公司规定分配利润。 笔者认为,当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出现混淆时,赠与合同的效力通常仍倾向于无效。因为将公司资产赠与近亲属的行为也属于资产混同行为的一种,资产混同本身就违反了公司财产独立原则,严重破坏公司法人的独立性,由此产生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目的是防止股东以 “有限责任” 为由逃避债务,实现 “权利与责任相统一” 的法律公平,并非否认法人的独立地位;在原本就不具有处分公司财产权利的情况下,不宜因混同这一违法行为反而使其对公司资产具有处分的合法性基础,所以此时赠与合同仍属无效。 四、将公司资产赠与近亲属 的法律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公司资产赠与近亲属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保护,同时也突破了公司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对企业、股东乃至受赠第三人均产生了法律风险,笔者将该种赠与行为对公司、股东、受赠人的风险部分列举如下: (一)对公司的风险 1.资产流失与经营困境 不当的资产赠与会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注册资本虚置,偿债能力下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管理秩序与信用受损 不规范的资产赠与行为会破坏公司正常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引发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账目可能因资产随意转移而变得混乱,财务报表无法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规划,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对股东的风险 1. 民事风险 (1)构成侵占 股东将公司资产赠与近亲属的,将构成侵占。 根据《民法典》第235条规定,股东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公司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实施不当资产赠与行为,比如近亲属并非公司员工,资产处分行为不构成公司股权激励等法定处分公司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股东可能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股东不仅可能失去赠与的资产,还需以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公司债务,个人财产面临巨大风险。 (3)股东需赔偿公司损失的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决策权进行资产赠与,违反《公司法》第21条、22条的规定,需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股东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风险 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公司资产赠与近亲属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公司资产的减少,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削弱偿债能力,如此时公司负有债务,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在民事责任上需返还抽逃的出资,并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若公司属于注册资本实缴制,其赠与的资产达到30万元且占股东实缴出资60%以上,同时造成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等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罪。 2. 刑事风险 (1) 职务侵占罪 股东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员,将公司资产赠与他人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客体上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如数额3万元以上,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部分法院认为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其他股东,股东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并不直接侵犯其他股东利益,如(2019)鲁刑终46号。所以实务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争议,在此不展开。 (2) 挪用资金罪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公司资产赠与他人,如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赠与他人,数额5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5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3) 案例: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案号:(2018)鲁17刑终421号 基本案情 成某为正天物流公司全资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公司收到的代收款共计516.9066万元,仅发放给客户,数额巨大46万余元,其余代收货款拒不支付,并于2016年12月底潜逃;此前,还将正天物流有限公司代客户收取的货款借给郭某,用于偿还郭某经营活动中透支的信用卡,挪用公司资金36次,共计269.501万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成某在经营正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公司收到的代收款截留,未发放给客户,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成某剩余违法所得478.5197万元。 (三)对受赠人的风险 1. 赠与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风险:若赠与合同被认定无效,受赠人需将受赠财产返还给公司,在未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这可能导致受赠人预期利益落空,甚至因对财产进行使用、处分而面临赔偿责任。例如,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房产后进行了装修改造,合同无效后不仅要返还房产,还可能需对房产的贬值部分进行赔偿。 2. 卷入债务纠纷的风险:在资产赠与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能将受赠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受赠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受赠人可能因此卷入复杂的法律诉讼,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应对诉讼,影响个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3. 案例:三江公司与自升公司、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法院认定公司股东与其儿子恶意串通,案号:(2018)鄂0923民初2117号 基本案情 三江公司与自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江公司承建自升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工程验收后,自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经法院判决自升公司应支付三江公司工程价款17020773元。期间自升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升公司名下一套房产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将公司资产赠与其儿子徐小某。 法院裁判 徐小某系自升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之子,而自升公司系徐某作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徐小某与自升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特殊亲属关系,足以让人对自升公司与徐小某房屋买卖行为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另根据提供的证据,双方并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徐某与徐小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三江公司的利益,故判决合同无效。 此外,构成无效赠与情形下,还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税务问题,此处不展开论述。 五、实务建议 实务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面临的风险主要为因资产混同产生与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而不当赠与公司资产可能会被认定为资产混同。且依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由股东承担其个人资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资产的证明责任。以下笔者根据实务中法院认定资产混同的情况,对股东如何证明个人资产独立于公司资产作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证明方式 实务建议 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1.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进行财务会计报告,以确保财务数据的时效性和连续性,避免被质疑为诉讼期间临时制作的“补救”措施; 2. 审计报告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选择性忽略重大债务,否则可能导致报告完整性存疑,无法作为判断财产独立的依据。 证明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1. 公司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公司收入需存入公司账户,支出需通过公司账户支付,避免股东直接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2. 公司设立独立会计账簿,完整记录收支明细、资产负债等信息,并保存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工资单等; 3. 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公司应聘请专业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确保财务核算符合会计准则; 4. 若股东与公司之间有资金往来,如借款、分红、股东个人使用的公司资产(如车辆、房产),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 5. 频繁或大额资金转账应保留相应的合同、物流单据等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证明公司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1. 公司要有独立的经营场地,不得与股东住所混同; 2. 员工工资、社保通过公司账户支付,避免股东个人代付; 3. 业务合同以公司名义签订,款项收付通过公司账户,不得以股东个人名义承接公司业务; 证明公司具有规范的治理程序 1. 公司重大决策时股东应签署书面决定并保留原始凭证。 2. 股东将房产、车辆等资产投入公司时,必须办理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如不动产过户、车辆行驶证变更; 3. 公司独立申报纳税,税务报表与财务报表数据一致,避免与股东个人税务混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进行赠与资产,应确保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定程序通过分红等方式将公司资产转化为个人合法财产,再进行赠与。且在进行任何涉及公司资产的重大决策前,股东应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充分了解可能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制定合理的法律方案,避免因法律知识欠缺而陷入法律困境。专业律师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供合法合规的资产处置建议,帮助公司防范法律风险。 结语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不能直接将公司资产赠与第三人,该类赠与合同的效力认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且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无论是企业主体、股东还是受赠人,都应充分认识到其法律后果。在复杂的商业和法律环境中,寻求专业法律支持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避免法律纠纷和损失的关键所在。 审核/ 陈春艳
如何证明个人资产独立于公司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