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在热播电视剧《长安的荔枝》中,李善德运送荔枝的艰难历程,生动展现了古代底层官员与民众的困境与挣扎。在这场惊心动魄的“荔枝转运战”里,不仅有小人物的命运沉浮,更蕴藏着诸多与现代法律法规息息相关的元素。本文将从现代法律视角出发,剖析运送荔枝事件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旨在帮助普罗大众明晰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增强法律意识。无论是古代官场的权力倾轧,还是现代社会的法治秩序,对权利义务的尊重和维护,始终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石。 一、“运送岭南荔枝”命令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原则 《长安的荔枝》剧中故事背景发生于唐代天宝年间,叙述了唐玄宗一道旨意,让千里之外的岭南荔枝要在短时间内送达长安的故事。 从现代法律视角来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可知,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需通过合法的程序和制度产生,任何权力行使都必须以保障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其次,在行政法领域,“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未获法律授权的行为则不得实施。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行政机关既不能放弃,也不能任意授予其他组织行使。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其中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审查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以及是否放弃履行职权。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许可、处罚等行为必须基于法定职权,且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第三条亦对“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作了详细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机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剧中年代,在古代皇权至上的政治体系中,皇帝的命令就是一切,皇权没有边界。正如剧中展现的,命令可以直接通过唐玄宗个人下达,绕过“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非流程办理,无需向任何主体解释权力来源。然而,从现代法律视角看,“运送岭南荔枝”的命令确是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的“权力法定”及“程序正当”原则。 二、刘署令伪造“荔枝鲜”文书哄骗李善德接受工作任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剧中,上司刘署令等同僚官员在李善德醉酒后,用采购运送“荔枝鲜”改为“荔枝煎”的虚假文书哄骗其接受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从岭南运送鲜荔枝到长安的“不可能任务”指派。 从现代法律视角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有关司法案例,若工作安排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违背公序良俗,劳动者可依法拒绝。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因此,剧中任务不仅难以完成,还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李善德上司刘署令以“欺诈”手段使其接受运送荔枝任务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李善德若在现代职场,完全有权拒绝,主张该部分劳动内容无效或要求提供必要帮助。 三、“白望人”的违法行为 (一)囤积货物,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剧中“白望人”囤积货物,哄抬物价以牟取私利。在现代法律体系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进一步将“生产成本未明显变化却大幅度提价”“囤积居奇导致价格大幅度上涨”列为哄抬价格的具体表现。司法实务中亦有案例对相应违法行为持相同观点,如【(2021)黔0327行初24号】案例中,法院认定商家在疫情期间多次调高口罩售价且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关于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司法实践中,如【(2021)黔23民终144号】案所示,法院认定哄抬物价的行政违法性需由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民事诉讼中一般不直接审查该问题。故该行为需要适用行政及刑事法律规定对违法性进行认定。 关于行政违法性的认定,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刑事标准的,有关部门则可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关于刑事责任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突发事件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且达到立案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从重处罚。 由于适用刑事法律对罪行进行认定需遵循审慎原则,实务中,关于价格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法院需综合涨价幅度、社会影响、经营成本变化等综合因素判断情节严重程度,从而进行审慎认定。 (二)违法高利放贷 1.刑事法律责任 (1)“白望人”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若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2年内10次以上),且实际年利率超过36%,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亦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严格认定,坚决予以制裁,例如在【(2021)黔2323民初2794号】【(2019)黔0111民初466号】案例中,法院将职业放贷行为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如“白望人”钱款来自“金融机构资金”,则其行为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即构成犯罪,根据不同违法所得金额进行定罪。例如【(2016)黔0625刑初12号】中,被告人因转贷获利12万余元,被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民事法律后果 (1)借款合同无效及本金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司法案例观点,高利放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例如,【(2021)黔2323民初2794号】【(2021)黔2323民初1564号】案例明确认定职业放贷合同无效,利息不予支持,借款人仅需返还本金。 (2)利率上限的司法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关于民事主体间的借贷利率,以借贷双方约定为准,但是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即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LPR四倍,超出部分司法机关将不予支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岭南刺史府不配合采买荔枝事宜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在【(2017)最高法行申398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因此,构成行政不作为需满足三个关键要素,一是行政主体具有法定职责,二是行政主体具有履行职责的可能性,不存在客观上无法履行的情形,三是行政主体在程序上逾期未履行职责。 在古代封建王朝,各级官府有绝对服从并执行皇帝诏令的义务。剧中强令运送荔枝尽管违反现代法律,但从封建体制下的权力架构看,岭南刺史府作为地方行政机构,协助采买荔枝属于其执行皇帝指令的范畴,具有明确的职责要求。从现代行政法的“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角度,若将皇帝诏令视为一种类似“上级行政指令”,岭南刺史府理应积极落实。但剧中岭南刺史何有光及下属对李善德开展的荔枝转运工作诸多阻挠,如在人力调配、场地使用等方面故意拖延、设置障碍。从现代法律视角看,这就如同行政机关对于上级明确安排的任务,在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消极对待。剧中,从履行可能性上,岭南刺史府地处荔枝产地,拥有人力、物力资源,不存在客观上无法协助采买荔枝的障碍,具备履行职责的现实条件。在程序方面,其拖延、不配合行为明显属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皇帝交办的协助采买任务,符合行政不作为中程序逾期不为的特征。 在现代法律体系下,行政不作为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剧中类似李善德等具体执行任务者及受影响的百姓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不作为遭受损害的,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并赔偿损失。 五、鱼都史为完成任务而进行的种种“不法”行为违反的相关法律 (一)“加码”征收农户荔枝,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剧中鱼都史为完成右相临时增加的荔枝运送任务,不惜“加码”,采取暴力征讨,导致几十亩荔枝园被毁,大量农户遭强征。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述事件中的行为在现代法律框架下,将构成滥用职权罪。古代皇权专制下,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公共利益难以保障。而在现代法治社会,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公共利益才是权力行使的根本目的。 (二)砍伐荔枝树,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剧中鱼都史指挥官府大规模砍伐荔枝树林、破坏植被,这在现代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滥伐林木罪”的法律规定。 现代社会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因此将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行为纳入《刑法》规定罪名。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不仅违法,更可能构成犯罪。生活中如发现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举报。 六、李善德的那些“违法”行为 (一)骑马睡觉?会被交通处罚,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及刑事处罚 剧中,李善德率领的团队为了在限定时间内将荔枝从岭南运往长安,几乎是不眠不休地赶路,连马都跑死了,李善德甚至在骑马过程因劳累过度而睡着。但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将会面临交通处罚、民事赔偿及刑事处罚。 1.关于交通处罚 在现代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款进一步细化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剧中李善德团队为保证荔枝的新鲜度,一路快马加鞭,几乎没有时间休息,完全符合疲劳驾驶的界定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这种疲劳驾驶行为会面临不同程度的记分和罚款处罚。若运输人员驾驶的是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一次将被扣9分。若驾驶的是载货“骏马”,同样情形一次记3分。 2.关于民事责任 (1)关于李善德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治疗康复费用,造成残疾的需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及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需赔偿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 李善德倘若因疲劳骑马引发交通事故,将涉及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自己骑马造成他人人身伤亡,需直接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若有残疾情况)、死亡赔偿金(若导致他人死亡)等费用。若造成财产损失,要对受损财产进行赔偿。 (2)关于蓝哥、闫雅庄等其他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剧中,蓝哥、闫雅庄等人以“帮忙”或“受雇”的方式均参与了李善德运送荔枝的工作。在现代法律体系下,事实上各主体与李善德代表的官府已构成劳务合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实务中,在因劳务接收方要求车辆运输劳务服务的提供者过度疲劳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劳务接收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从多个案例中可以得出,如果劳务接收方(雇主)存在管理疏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对劳务提供者的疲劳驾驶行为未进行有效提示和管理,即使劳务提供者存在主要过错,雇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2024)鄂08民终155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黄某杰与张某伟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张某伟作为雇主,未对黄某杰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也未在黄某杰存在疲劳驾驶风险时进行有效提示和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雇主张某伟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甚至在【(2023)沪01民终18367号】案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劳务接收方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使劳务提供者存在过错,雇主因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仍需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劳务提供者因疲劳驾驶承担20%的责任。在【(2024)内06民终1212号】案件中,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劳务提供者负全部责任,也不能免除雇主在劳务关系中应尽的管理义务,若雇主存在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情形,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在现代法律体系下,蓝哥等人如因疲劳驾驶造成雇主官府财产损失的,需按过错比例赔偿。但是,作为雇员的蓝哥可以通过提出“雇主未采取配备替换驾驶员或安排休息时间的方式,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观点,而抗辩主张雇主应承担更多赔偿责任。 3.关于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员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需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依据上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根据相关的案例,疲劳驾驶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且在多数案件中,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是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因素。例如,在【(2024)内刑申347号】案件中,被告人范某某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强调疲劳驾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且证据链条完整,足以支持定罪。在【在(2018)内0921刑初60号】案件中,被告人董国利因疲劳驾驶造成三人死亡、五人受伤,法院指出事故系因被告人疲劳驾驶引发,虽其主观上虽无故意,但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严重后果,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在现代法律体系下,李善德及运输人员的过度疲劳驾驶行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如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多人伤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七、结语 在《长安的荔枝》的故事里,通过李善德等人日夜奔波的身影,我们看到了无数普通人在时代浪潮里努力生活的模样。正是这样千千万万的奋斗者,用汗水浇灌希望,用坚持书写传奇。但同时,剧中件件故事也让我们看到了古代小人物被权力裹挟的无奈与挣扎,展现的不仅是古代故事,更是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缩影。如今,国家法律为我们筑起了坚实的权利壁垒,旨在保护各主体的合法权利。 本文用现代法律重新审视该剧,帮助读者明晰现代法律对涉及权利的规范与保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明晰自身权利,监督权力依法行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秩序。 审核/ 王松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