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6 月,中联上海合伙人韩皓律师团队代理的“宁波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v.奥地利xx航线运输有限公司海事纠纷案”【案号为(2024)沪72 民初792 号】,成为上海海事法院的年度优秀典型案例,并在海事法院的安排下接受了上海电视台专访。案件细节以及审理过程已在上海电视台的“法治天地频道”以及“今日头条”视频号以“黑客入侵电子邮箱致货款损失,海事法院判航运公司需担责”为题播出,社会反响热烈。
一、 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难点
本案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联律师代理的原告宁波公司为国际贸易货物的托运人,因向西班牙买家公司(以下简称“海外买家”)销售山梨酸钾等货物,委托被告奥地利航运公司具体承运。但是因被告作为承运人无单放货,原告遂起诉被告要求其赔偿原告的货款损失。被告则辩称:一是,原告就涉案货物运输要求电放操作,被告遵此要求在目的港电放涉案货物,不存在任何违约或侵权;二是,根据原告电子邮件的指示,海外买家已将货款汇入原告在英国伦敦的银行账户,原告的诉请因此不成立。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归纳争议焦点如下:
一是,本案被告作为承运人是否构成无单放货?
二是,原告的企业邮箱是否确系被黑客盗用?
三是,假如原告的企业邮箱确被盗用,被告是否需要承担因海外买家错误付款而导致的原告货款损失的赔偿责任?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韩皓律师冷静应对扑朔迷离的案情以及对原告并不有利的证据,通过召唤证人并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等方式,帮助海事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理清法律思路,如“美律政剧一样精彩”,获得法院好评。经过五次漫长的开庭审理,五次激烈的交锋对抗,最终中联律师不负所托,帮助原告赢得满意的胜诉判决,被法院采纳的精彩律师辩论意见概括如下:
(一) 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无单放货的货款损失赔偿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和国际海事惯例,在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承运人依法应当凭正本提单放行货物,或是在电放操作模式下凭托运人电放指示、通知或保函放行货物。在本案中,虽涉案货物的托书载明电放涉案提单,但原告从未就此作出电放指示、通知或保函以要求被告放行涉案货物。相反,原告一再向被告强调因尚未收取涉案货款而不得放行。但是,被告在原告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仍在目的港向海外买家交付涉案货物,由此导致海外买家拒绝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故被告应当承担原告货款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 原告的企业邮箱确系被黑客入侵并被用于电邮诈骗
通过中联律师向法院申请,原告公司的销售部经理马某和财务部副部长陈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各方代理律师的交叉询问及法院依职权询问。证人马经理当庭作证述称:其安装了企业邮箱的电脑在案发时因发生故障,遂联系外包服务商维修;但是,随后通过手机登录企业邮箱时发现异常,意识到可能在电脑维修过程遭受黑客入侵,遂马上进行报警处理,并由公司网管调取保存邮箱海外异常登录的日志。证人陈部长也当庭述称:原告公司从未在境外开设任何银行账户,且每年经专业审计公司审计也无境外开户情形,相关美元外汇货款也系直接通过境内银行美元账户结算。
法院认为,前述证人经各方当事人及法庭询问后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客观陈述,法院应当对证人证言之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法院查明:虽然要求汇款到英国伦敦银行账户的电子邮件确系从原告的企业邮箱发出,但该企业邮箱已被海外黑客盗用;黑客冒用原告名义在英国伦敦开设银行账户,并从被盗用邮箱中发出电子邮件,要求海外买家将货款汇入英国伦敦的银行账户。
(三) 被告应当承担海外买家错误支付货款而导致原告货款损失的责任
虽然原告企业邮箱被盗似乎原告也难脱责任,但韩皓律师却向法院力陈,海外买家错误支付涉案货款到黑客伪造的银行账户的责任应当由被告而不是由原告承担,具体理由如下:
1. 在司法实践和国际惯例中,黑客入侵一般被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因此不应当全部由原告承担因黑客入侵而导致的海外买家错误付款的责任。
2. 即使不认为黑客入侵是不可抗力事件,被告与海外买家因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更应承担责任。在本案中,黑客发出的相关电子邮件以及所附的伪造发票存在明显的伪造变造痕迹,且黑客要求汇入的英国伦敦银行账户也与海外买家平时向原告支付的原告国内银行账户明显不同。在此情况下,海外买家和被告理应采取谨慎的态度,通过除电子邮件的其他方式要求原告对新的银行账户予以确认;但是他们一味迷信电子邮件沟通方式,贸然打款,需要因此承担相应责任。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和警示作用
法院认为,在“国内企业出海”和“国际贸易战争”的大背景下,本案的典型意义和警示作用在于:
一是,在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时代,伴随着电子邮件在商务往来中的广泛应用,网络黑客入侵电子邮箱实施电邮诈骗的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在跨境交易中尤为突出,因跨境交易中时差、语言等因素导致各方高度依赖电子邮件进行通信沟通,包括交易款项支付安排等,这给网络黑客以可乘之机。我们认为,对出海企业来说,首先应在预防上做文章,提前与海外客户或合作伙伴明确,任何涉及交易款项支付安排的变更,不能单纯只依赖电子邮件确认变更;其次,如果发生黑客入侵企业邮箱的变故,应当一方面马上固定相关的入侵证据,另一方面应当立即联系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涉外律师,设计应对策略和补救方案,尽可能的降低影响,减少损失。
二是,在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中,选择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并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优秀涉外诉讼律师至关重要。中联涉外律师永远站在诉讼战场的第一线,“知行合一”;在处理国际法律事务中兼具“本土智慧和全球视角”,帮助中国客户确实解决他们在海外遇到的法律挑战。
律师简介
韩皓
合伙人
专业领域:公司商事;涉外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hao.han@sg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