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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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赵某发生冲突,持板凳将其打死,后焚尸、埋尸,又伙同儿子(王某与前妻之子)王某 2 分尸抛尸。王某 2 因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后上诉,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杨德莉律师为其辩护。杨德莉律师提出了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存在责任及获得谅解等意见。最终二审改判王某死缓,限制减刑。
关键词: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 故意杀人罪 婚姻家庭矛盾 坦白 谅解 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责任 二审改判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自2005年6月份共同生活,双方均具有婚史且未领取结婚证,后育有一女王某1。
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金钱等家庭琐事争吵。2023年3月4日晚10时许,双方在家中东屋卧室再次爆发激烈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
冲突中,王某持板凳连续击打赵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后王某将赵某尸体移至西屋卧室藏匿。次日晚11时许,王某将赵某尸体背至某荒草地,先用汽油焚烧尸体,后用铁锹挖坑掩埋尸体,并将赵某的2部手机扔至附近水沟。后为了转移尸体,王某遂电话联系其子王某2(王某与前妻之子)于2023年4月18日凌晨,二人共同返回埋尸处,王某将尸体分解装入三个化肥袋中。王某2驾车带着王某先后行驶至二座大桥,由王某将3袋尸块抛入河中。2023年6月3日,王某、王某2相继被抓获归案。
2024年3月19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王某2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4年4月3日依法提起上诉。
案情调查
2024年6月12日,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后该所被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整体吸收合并更名为上海中联(合肥)律师事务所)杨德莉律师为王某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资料,并多次会见王某,认真听取了被告人陈述。通过对案情的深入研究,辩护人分析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家庭矛盾引起的恶性事件,本案的争议问题,其一,被告人王某是否具有坦白情节。其二,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其三,二审期间能否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4年9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据理力争,并就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其一,一审认定王某“当庭翻供、认罪态度差”明显不妥,辩护人认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通过认真阅卷,查阅全部卷宗,尤其是一审全部庭审笔录发现,王某到案后,稳定供述“称砸击赵某头部数下,致使被害人死亡”,一审庭审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但称“犯罪事实我认可”,“最终失手把他打死了”,“我犯罪了,导致被害人死亡.....不是蓄意杀害的”“我是失手,是过失致人死亡”,辩护人认为王某虽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但如实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其二,关于过错责任问题,王某与赵某均有婚姻经历,共同抚育子女,虽然婚姻中有吵架,但从未发生过伤害事件;案发前因琐事不睦多日,王某起初并未选择暴力处理,亦没有准备任何作案工具,并且在吵架的过程中找来邻居、亲戚劝和,将吵架的事情告知子女,想让子女予以劝和,故并非预谋杀人。案发当晚,双方继续争吵撕打,均不克制,最终酿成悲剧。赵某行为虽未达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程度,但鉴于本案是共同生活期间家庭琐事引发,被害人赵某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其三,辩护人与社居委、村民、法庭等多方、多次沟通,被害人之女王某1二审期间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具有从轻情节。
案件审判
2024年11月2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采纳了有关坦白、谅解书的情节。
对于责任过错问题,虽未直接采纳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但认可了家庭矛盾背景下被告人、被害人具有一定责任。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王某具有坦白情节不当,应予纠正;又鉴于本案系共同生活期间家庭琐事引发,王某、赵某某对矛盾激化均有一定责任,王某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故对王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对王某的定罪量刑,对王某以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王某作案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焚尸分尸抛尸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为罚当其罪,同时决定对王某限制减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家庭纠纷(或称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
家庭纠纷通常具有偶发性特点,由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与该纠纷本身具有直接的关联,被害人对于矛盾的激化往往也具有一定的责任,故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被害人责任,综合、深入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衡量量刑的尺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辩护人在接受法援中心指派后,通过认真查阅卷宗、耐心与受援人沟通,深入挖掘并有效呈现了本案的家庭纠纷本质,并成功说服法官在量刑时深入考察了家庭矛盾的特性、成因、激化过程及双方责任。本案既不同于家庭暴力案件的长期性、周期性、单方施暴性与不平等性,亦不同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具备极高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被害人与被告人长期家庭矛盾未得到化解,最终由言语争吵演变为激烈的肢体冲突,双方均未克制情绪任由矛盾累积以至于酿成悲剧命案,皆负有一定责任。在此背景下,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缺乏事实依据。此外,以犯罪后的毁尸灭迹行为作为评价已经结束的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之重要依据亦存在不合理性。
在该起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恶性案件中,是否存在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决定能否说服二审法院撤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关键。辩护人敏锐纠正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存在翻供行为的法律适用错误,并且发现了受援人存在的数个从轻情节,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充分展现受援人较好的认罪态度及被害人女儿(亦为受援人女儿)的谅解意愿,请求法院基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查明犯罪事实的性质,重新审查受援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慎重适用死刑,防止死刑滥用和维护司法公正。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虽然未被法庭完全采纳,但是其围绕量刑提出的核心论据基本为二审法院听取和采纳。法院在查明家庭矛盾事实后,慎重考量了被害人在该纠纷当中的责任,亦对受援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之坦白情节予以认可,并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态度纳入量刑考量体系中。在辩护人的不懈努力下本案最终实现了从死立执到死缓的实质性改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受援人王某的合法生命权益,也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在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权利、确保死刑适用严格标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不可或缺的价值。
承办律师简介
SGLA
杨德莉
中联律师事务所
合肥 高级合伙人
邮箱:deli.yang@sgla.com
执业领域:
刑事业务、婚姻家事业务、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等
杨德莉律师是上海中联(合肥)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主任,合肥市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妇女联合会主席。执业以来,始终秉承着勤勉敬业、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始终将当事人的需求放在首位,坚持为当事人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并荣获合肥市第五届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在核心业务领域方面,杨律师常年担任肥东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等多家政府、省直机关和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获得了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多次被评为“优秀法律顾问”;同时杨律师在诉讼和非诉领域皆有极为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在执业期间代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并出具多份尽职调查报告及专项法律意见书。
在团队建设方面,杨律师带领团队成员打造了一支业内颇具影响力的行政、财富传承法律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行政、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家族企业治理、税收筹划及家族财富传承的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其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和高度评价,取得卓越成效。
在社会公益方面,杨律师热心于公益事业,多次接受政府部门邀请开展公益讲座,反响热烈。此外,杨律师还多次陪同接访,处理了各类行政纠纷,积极主动协调和解决社会焦点问题,有效化解了多起尖锐的社会矛盾纠纷,为建设和谐、稳定法治社会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