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详细信息 引言 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是我国离婚救济三大制度之一,在传统的“女主内,男主外”婚姻模式下,女性做家务被认为是理所当然,但其劳动价值和其投入的情感、放弃的职业发展机会等,往往被人忽视;为平衡夫妻利益,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首次引入了该制度,以保护夫妻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特别是女性的特殊权益。但从司法实践看,该制度实施效果并不理想1;中国青年报发布的《中国妈妈幸福力报告》2显示:72.7%的妈妈独自承担着家务与育儿的重担,即使在经济共同承担的家庭中,仍有超过一半的妈妈陷入子女教育的焦虑漩涡。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后对该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难点。本文拟从离婚家务补偿的取证角度进行分析,为实务提供参考。 一、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及其立法沿革 离婚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一种离婚救济制度。该制度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较好地平衡夫妻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3,特别是在当今普遍男女都对家庭经济有贡献的社会背景下,促进了性别实质平等。 2001年《婚姻法》第四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21条 修订情况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 扩大了适用范围:不再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限定在夫妻分别财产制; 2. 增加了确定家务补偿的方法:“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明确了离婚诉讼中提出经济补偿一方的举证责任:“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法提出补偿的,法院综合案件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4. 明确了离婚诉讼中法院确定补偿数额的考虑因素:“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二、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 家务补偿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需满足特定条件,这是理解和主张家务补偿的基础。 (一)以离婚为前提且必须在离婚时提出: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有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家务补偿,才会进入法律考量的范畴。 1. 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可以就家务补偿进行自主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未提出,登记离婚后再进行主张,则不会被支持。 2.诉讼离婚中,当事人提出离婚家务补偿的,法院会依据具体案情进行裁判,判断是否应当给予家务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诉讼中未提出的,过后再主张离婚家务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二)要求补偿一方主动提出:家务补偿需要由主张方主动向对方或法院提出。若未主动主张,无论是协议离婚时双方协商,还是诉讼离婚中法院审理,不会主动适用家务补偿。这要求当事人对自身权益有清晰认知,并在合适的时机明确表达诉求。 (三)家务付出不对等:主张家务补偿的一方需证明其在家务劳动方面的付出相较于另一方明显更多。这种不对等体现在多个方面,如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精力,以及对家庭各方面事务承担的责任等。若双方家务付出程度相当,一般难以获得家务补偿。 (四)适用主体为夫妻一方,且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主张家务补偿的只能是夫或妻一方,实际帮忙带娃或照料家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不能作为请求权主体。因为家务补偿制度设计是为解决婚姻关系中隐形贡献被漠视的问题,而非泛化到所有家庭互助行为。 三、主张家务补偿的难点 (一)家务劳动举证难 扬州大学法学研究生陈学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筛选出的241份家务劳动补偿案件样本中,法院对家务劳动补偿的支持率仅为45%4。在法律实践的大框架下,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原则,若期望获得家务补偿,就必须自行证明其在家庭中 “付出较多”。然而,现实确却是家务劳动的有效记录难以留存: 1. 从家务劳动场景看,具有隐蔽性,做或者没做,只有夫妻双方清楚,外人很少能了解;特别是现代城市里,人们隐私意识逐渐增强,即使邻里之间也不一定认识,更别说了解其家庭内部情况了。 2. 从家务劳动本身的性质看,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其劳动过程难以记录,也很难提供实物证据; 3. 从劳务付出较多一方的心理看,往往基于对婚姻的期待和对家庭的感情而付出家务劳动,如果连这一点闲杂小事都要记录,就会显得斤斤计较,对家庭生活产生负面影响,所以也很难有主动收集证据的意识。 诸如洗衣做饭、接送孩子、悉心照顾老人等,这些看似平凡普通的家务劳动,在法庭之上却难以成为被认可的有效证据。究其原因,家务劳动具有显著的日常性与琐碎性特征,多数情况下都是悄无声息地默默付出,并未留下明显的书面或影像记录。当面临离婚,想要主张补偿时,才惊觉难以拿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这对于承担家务较多一方甚至家庭主妇、家庭煮夫们而言,无疑是极大的不公。以 (2024) 苏1302民初4459号案件为例,女方在庭审中主张多年来承担了大量家务,涵盖照顾孩子、老人,以及操持家中各类大小事务等。但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撑,而男方又坚决予以否认,最终法院基于证据不足的现实,驳回了女方的家务补偿请求。 (二)补偿标准模糊 在司法实践的具体场景中,家务补偿的标准呈现出模糊不清的状态,如“一方负担较多义务”如何界定,多少才算“较多”、补偿时应按什么标准进行补偿、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衡量、家务劳动过程中对感情的投入又当如何评价5等等。诸如此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详细说明,大部分为酌情判处。 这直接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繁出现,在笔者检索的案例当中,法院判决书几乎未详细列明家务补偿的计算依据。这意味着法官在确定补偿金额时,被赋予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通常考量婚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来确定补偿金额;然而,这些因素的权重究竟应如何合理分配却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作为支撑,不同法官基于自身的理解和判断,会有截然不同的标准。部分法官倾向于侧重婚姻存续时间,秉持时间越长,家务付出越多,补偿理应越高的观点;而另一些法官则更看重双方的经济状况,若一方经济条件较为优越,可能给予的补偿相对较多。以婚姻存续10年以上的两个案例为样本进行观察,家务补偿金额竟从1万到15万不等;例如,对比林某与杨某案6,双方十多年的婚姻,女方最终获得了15万的家务补偿;而在(2025)青0224民初92号案中,同样是历经近二十年的婚姻,女方却仅仅获得1万补偿。这不仅给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带来极大挑战,难以向当事人准确预估补偿金额,也使得当事人在主张自身权益时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 四、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应当如何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离婚家务补偿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如上所述,因家务劳动的特点导致实践中难以达到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证明目的,以下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总结出应当如何取证: (一)时间及精力投入证明 在主张家务补偿的过程中,投入的劳动时间长短是确定补偿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其中既包括日常家务劳动时间,也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应当越多;同时,对家庭的感情投入也是经济补偿的考量因素之一。现将时间精力投入的证据部分列举如下: 时间投入类型 时间投入证据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1. 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2. 如果涉及事实婚姻的,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举办婚礼的礼簿、证人证言、共同租房合同、共同购房合同等能侧面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据。 日常家务劳动时间 家务劳动记录证据: 1. 洗洁精、洗衣粉等清洁工具的购买记录,水电费支出记录,食材采购记录,邻里与亲友证言等能证明平时负责家务的证据; 2. 如果是家庭主妇或家庭煮夫的,还可提供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证明无工作,全职在家;以及配偶工作地点、出差记录等侧面证明配偶在外工作,自己承担家务的证据。 家庭成员照料证据: 1. 婴幼儿用品购买记录、学习用品购买记录、孩子作业签字记录、与老师沟通记录、家长会出席签到表、同学和老师的证人证言、孩子就医记录等能证明照顾孩子的证据; 2. 老人的药品购买记录、与老人的聊天记录涉及饮食安排和提醒用药等、社区出具的共同居住证明、邻居或护工的证人证言等能证明照料老人的证据; 3. 陪伴孩子、老人记忆深刻或特定事件的详细描述等能证明精力投入家庭的证据。 家庭分工证明 约定如“男主外、女主内”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能直接证明承担家务较多的证明。 (二)家务劳动对家庭财富贡献的证明 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为配偶的职业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越好的家庭氛围,越能促进家庭财富收入增加,直接或间接促进了家庭共同财富的增加或避免了家庭财富的减少,因此在确定经济补偿数额时,在证明自己为承担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基础上,对家庭财富的贡献也是考量因素之一,现将部分可提供的证据列举如下: 证明类型 证明证据 配偶方事业发展证明 配偶的以前的收入证明与现收入证明、纳税记录、职位晋升文件、获奖证书等作对比,显示其因无需分担家务而得以专注工作并取得成就、高收入的证据; 家庭收入增长对比证明 银行流水、房产增值报告、投资收益证明等能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总收入增长的证据。 (三)机会损失证明 在婚姻生活中,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为了家庭往往忍痛放弃自己在工作、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机会,时间越长,这种机会成本的丧失就越可能不可逆转,如果婚姻破裂,付出的无形代价就越大,这部分机会损失理应在家务补偿中得到充分体现。现将机会损失证明部分列举: 证明类型 证明证据 收入对比证明 1. 提供结婚前或因家务承担离职前的收入记录,与现在的收入记录作对比,准确地反映出原本的收入水平; 提供自己的学历、职业证书、体现出工作能力的业绩等,与现在收入能力做对比,体现出原本的经济收入能力。 工作经历证明 2.提供简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显示因照顾家庭导致工作不稳定、频繁换工作或全职在家,放弃职业发展的事实。 放弃职场机会(含晋升机会)证明 1. 提供放弃的录用通知书、培训或进修邀请函、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报名记录等,证明因家务负担放弃工作、培训、学习新技能等。 2.提供心理咨询报告佐证职业创伤,有些人为了家庭毅然放弃职业发展后,在心理上会产生明显的落差和创伤,心理咨询报告能够科学、客观地证明这种职业创伤的切实存在。 (四)家务劳动补偿标准证明 民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进行判决。 1.提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调解协议》等证明双方对离婚家务补偿达成了一致,家务补偿数额即按该标准执行。值得关注的是,实务当中有很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签订婚内协议对离婚家务补偿的标准进行约定,但此种约定是否有效,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还存在争议。但不管如何,需要提醒的是,签订此类婚内协议不能限制离婚自由,为离婚设置经济障碍,否则将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 2.但婚姻破裂时,更多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为反目难以达成一致,需要由法院进行裁判。结合上文所述,家务劳动补偿金额的考量因素的权重究竟应如何合理分配却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为了使家务补偿的金额更具合理性与说服力,笔者将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定家务劳动补偿数额的考虑因素部分列举如下,可从如下方面进行取证,以供法官参考,提高获得支持的概率: (1) 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原被告作为农村人口,法院明确了2015—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考虑因素之一7。 (2) 当地家政市场工资水平。当前我国家政服务行业发展较快且也已形成了一定的市场价格标准,诚然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简单采用家政服务市场价格计算的方法,无法与一方为家务劳动投入的情感、精力相衡量,但实践中这也不失为一种可以酌情参考的因素。 (3) 给付方的经济能力。给付方的经济能力是确定家务补偿数额的重要因素,如果对方收入高,拥有较多的个人财产,那么法院会在合理范围内支持补偿请求。但如果明知对方收入较低,不具备支付能力,则会适当降低补偿标准。否则不仅对给付方基本生活造成影响,也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如(2022)闽0582民初3653号案中,因家中生活开支由男方全部负担、男方经商收入一般等,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张,法院仅支持2万元。 (4) 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这些现实开销和隐性付出,其实都是家务劳动价值的具体体现,只有结合当地实际水平,才能让补偿金额更贴合真实的劳动投入;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也倡导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相帮助、树立文明家风,离婚家务补偿金额贴合当地生活水平,既保证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离婚后的基本生活,也不太过加重给付方的经济压力,才能实现服判息诉的目的。 结语 国际劳工组织数据显示,全球无偿照护工作中女性承担了76.2%的份额,这一比例是男性的3.2倍。家务补偿制度的建立具有多重社会价值:首先,该制度从经济维度量化了以女性为主的家务劳动者创造的"隐形GDP",使家庭内部的无偿劳动获得实质性认可;其次,从社会发展层面看,这一制度体现了对无酬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与劳动价值的制度性保障。家务劳动者最核心的诉求在于获得家庭成员的"可视性承认",也即劳动价值被看见、被尊重。这种认可机制不仅能促进家庭内部关系和谐,让走入婚姻的各方愿意各安其所,使婚姻各方在角色分配中获得心理平衡,更能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为家庭成员(特别是主要家务承担者)提供可量化的权益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过实践中,对于家务补偿如何根据客观情况量化,尽可能兼顾公平合理,还有待在具体个案中继续完善。 注释: 1.沈海星:《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改善及司法适用》:“从近20年的实践来看,该制度实施效果却不理想。根据部分学者所做的调查,在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自2001年4月至2002年12月所审理的398件离婚案件中,仅有一位女性当事人提出了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在北京、上海、哈尔滨三地2008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中,未发现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记录。在吉林省某基层法院2010年至2012年审结的360例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件数为零。为了解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近年来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情况,笔者在上海法官智能办案辅助系统(C2J系统)中以“离婚纠纷”和“婚姻法第40条”作为关键词检索了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上海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发现其中一方请求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件仅1件。” 2.李桂杰,《中国妈妈幸福力报告》,载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5年5月21日。详见:https://s.cyol.com/articles/2025-05/21/content_8EMq4xiY.html,访问时间:2025年7月1日。 3.沈海星:《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改善及司法适用》,《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9卷(民法典婚姻家庭权益保护文集)。 4.杜佳冰:《家要散,家务劳动这笔账怎么算》,载中国青年报,2025年5月7日。https://news.cyol.com/gb/articles/202505/07/content_ny9zEBSey9.html。 5.沈海星:《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改善及司法适用》,《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9卷(民法典婚姻家庭权益保护文集)。 6.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案中观察丨默默付出的全职主妇离婚,法院判获经济补偿15万元!”,2022年8月17日。 7.徐勤刘一菡:《全职太太获经济补偿金12万!重庆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结首例离婚家务补偿案》,载中国法院网,2021年5月18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5/id/6043075.shtml。 审核/ 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