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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从宗庆后家族纷争案谈遗嘱与信托的应用
中联上海 | 2025-08-07


【注:本文内容仅为一般性讨论,不能视为具体法律意见】


随着上周五香港高等法院颁下 Jacky Zong and Others v Kelly Fuli Zong [2025] HKCFI 3355的判词,网上各类评论铺天盖地,区别于之前的天马行空,基于判词内容,故事脉络相对清晰起来了。本篇我们不讨论香港的司法程序和杭州司法程序的关系,也不就本案的发展或结果进行推理或展望,作为专注海外信托和家族财富管理的律师团队,我们想借这个真实案例,和大家聊聊海外信托和遗嘱。


首先,从判词来看,宗老有计划设立信托(参见宗老与宗馥莉的委托协议),但是信托并没有设立,也就是说本案并不涉及通常意义上的海外信托架构。没有聘请专业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成立信托,且宗老与宗馥莉的委托协议中并未约定由宗馥莉或建浩公司以PTC的形式作为受托人成立信托。至于这份万众瞩目的委托协议是否构成普通法系项下的constructive trust不在我们讨论的一般的海外信托范围内,constructive trust是普通法系通过判例赋予的一种衡平法下的救济(equitable remedy),而不是一种信托架构。海外信托的设立一般需要由设立人与受托人签署deed of settlement,或者至少受托人需要签署declaration of trust明确自己以受托人身份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特别资产。这些文件中需要明确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设立人、受益人、保护人等各个角色的权利和义务。判词中也提到他们先后接触了Trident和TMF,这两家都是比较出名的海外信托机构,很多香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都是这两家。根据委托书,宗老委托宗馥莉作为设立人设立信托,但信托并没有完成设立。


接下去,我们来说说有哪几种方式把遗嘱和信托结合起来应用,以发挥财富传承的作用:


1

立遗嘱并在遗嘱中要求设立信托


当事人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明确如何设立信托,哪些资产放入哪个信托。宗老和宗馥莉的委托协议的内容如果以宗老遗嘱的形式订立,就是典型的立遗嘱并在遗嘱中要求设立信托。


这样安排的好处在于:(1)灵活性,遗嘱随时可以改;(2)节省成本,当事人去世之后才会发生设立信托所需要产生的费用。不足之处在于:(1)宣读遗嘱的时候,全世界都知道信托架构和分配比例了,容易引起家族内部矛盾;(2)如果指定的设立人不配合或者故意拖延,就会出现宗家现在的问题;(3)当事人在世期间,资产在其个人名下,为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不能起到保护资产的作用。


2

设立备用信托,以遗嘱将资产注入


当事人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将信托设立完成,并写好意愿函,同时订立遗嘱,遗嘱中只需明确当事人去世后将哪些资产注入哪一个信托就好。信托架构及其后受益人是谁,比例多少都不需要在遗嘱中明确。


这样安排的好处在于:(1)信托架构保密,避免家族成员间的矛盾;(2)信托在当事人在世期间已经完成设立,稳定性较好;(3)灵活性,当事人在世期间可以随时改遗嘱或变更信托架构,还可以自由处置相关资产。不足之处在于:(1)会提前产生信托设立及维护的费用;(2)当事人在世期间,资产在其个人名下,为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不能起到保护资产的作用。


3

设立信托并将资产注入信托架构


当事人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完成信托设立,写好意愿函,并将相关资产注入信托。在该等情况下,注入信托的资产不再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资产,其去世后,亦不再成为其遗产,所以,该等已经注入信托架构的资产无需包含在其遗嘱内。当事人可以就未注入信托的资产订立遗嘱。


这样安排的好处在于:(1)有很好的保密性,信托架构保密,注入的信托架构的资产也保密,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家族成员间的矛盾;(2)信托及资产注入在当事人在世时已经完成设立,稳定性较好(不同类别资产的注入可能会引起税务责任,建议先获得税务顾问的意见);(3)资产注入信托后,不再构成当事人的个人资产,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对抗当事人的婚姻或债权人风险,有利于资产保护,又因注入信托的资产已不再属于死者遗产一部分,就该部分资产而论,视乎该资产所处的司法管辖区要求,死者的遗嘱(如有)执行人或管理人(如无遗嘱)不需要走繁琐的遗产承办流程,节省不少时间及费用。不足之处在于灵活性不够,资产注入信托后一般是不可撤销的,如当事人改变主意,需要通过分配及变更信托架构来实现重组,需要时间并产生费用。


财富传承其实有很多工具,信托、遗嘱、婚前婚后协议、家族宪章等等都是很好的工具,但是要懂得如何正确地使用才能达到当事人所需要的目的。


顺便多聊一个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宗老为什么要委任宗馥莉作为设立人去设立信托呢?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估计,基于他俩的父女关系,无论银行还是信托机构对于自己的客户都有KYC的尽调义务,而宗馥莉作为设立人可以使得这些机构的KYC最简化。


黎庆超


香港姚黎李律师行

创办人 高级合伙人


香港、英国、澳洲、

新加坡等地

注册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金融;商业法律;家族财富管理

邮箱:Dominic.lai@iulaili.com



夏倩蓉


中联上海办公室

港澳居民律师


香港姚黎李律师行

外国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金融;涉外商事;私人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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