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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预付式消费之新规解读及合规建议
宋安利 | 2025-04-18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24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在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


《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适用于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对于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在梳理解读新规的基础上,结合严翔律师团队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领域的深厚实务经验,为相关企业提供应对建议。


《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哪些场景适用《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消费者先付款,再多次或持续接受商品或服务的,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若因付款后一次性接受商品或服务产生的纠纷(例如常见的月饼券、大闸蟹券等,该等卡券通常被视为特定商品的提货凭证),或者因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例如“羊城通”等集公交、地铁、小额消费等功能于一体的预付卡)¹,则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2.某公司将营业执照借给亲戚朋友用,若出现纠纷要承担责任吗?


若经营者A允许经营者B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名义开展预付式经营活动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A承担责任,且经营者A不得以自己不是实际经营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经营者以“名实不符”为借口逃避责任,确保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可以追责。


3.业主把场地出租给经营者,经营者“卷款跑路”了,业主要承担责任吗?


若出租人在出租场地时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未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必要文件,导致不具备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场地后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出租人按其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出租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4.经营者规定“一旦付费,不予退款”有效吗?


第一,《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有权“七天无理由退款”。即消费者在付款后七日内有权要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这是为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消费者在经营者过度劝诱,甚至欺诈营销预付费后难以退费的问题。但为平衡经营者的利益,若消费者在付款前已经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则不能要求七天无理由退款。


第二,新规明确合同中的收款不退、过期作废、禁止转卡、丢卡不补等约定属于“霸王条款”,均为无效。因此,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有相关约定为由拒绝退款。但若是消费者原因导致双方解除合同的,则经营者有权要求消费者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并要求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对于设置了有效期的预付式消费场景(例如健身房年卡),需注意有效期届满不代表消费者丧失权利。若消费者在有效期届满后要求经营者继续根据预付款剩余价款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主张退费的,经营者不得以过期为由不予退费。但若消费者存在过错的,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消费者有权转卡吗?


《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无需经过经营者同意。经营者收到消费者的转卡通知后,应向受让人提供商品或服务。但为保护经营者权益,新规亦明确消费者在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消费者在转卡时将本应该由一人使用的权利转让给多个人、损害经营者权益的²,则经营者有权主张该转让行为对其不生效。


6.消费者在什么情形下有权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在经营者搬迁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等情形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此外,若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也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7.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后,各方责任如何分配?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及利息。消费者或经营者应根据各方过错情况及合同约定,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的提成等款项不属于经营者的合理损失。就该部分费用,经营者不得主张由消费者承担。


8.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时,应该按照何种标准返还?经营者可否扣除手续费等款项?


首先需区分因消费者原因和非因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如果不是因为消费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应返还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就会更多;如果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则经营者有权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应返还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就会更少。


9.经营者迟迟不返还预付款,消费者可否主张利息?


消费者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主张利息。若合同未有约定的,则区分是因为哪一方的原因导致需返还款项。若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³


10.如何打击“卷款跑路”行为?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停业,既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11.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合同等证据往往都在经营者处,消费者如何举证?


由于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往往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因此,若双方发生争议后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控制证据的,可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法律风险提示及合规建议   


1.针对经营者的法律风险提示及合规建议

(1) 重点法律风险提示

①合同条款风险:《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制“霸王条款”,如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格式条款无效。经营者如果继续使用此类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将面临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难以依据此类条款约束消费者行为。


②合同履行风险:消费者在多种情况下有权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如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等。经营者若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可能导致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返还预付款并支付利息,增加经营者的退款责任和经营成本。


③证据提交风险:新规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经营者若不妥善保存和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可能在纠纷中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④惩罚性赔偿风险:新规对经营者“卷款跑路”行为进行了规制,明确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若存在此类行为,将面临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


(2)合规建议

①规范合同条款: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使用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约定退卡退费情形的处理方案时,避免进行“一刀切”式的严格限制,而根据责任主体区分情况、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确保双方权益平衡;在确定争议解决方法时,需考虑消费场景下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协商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②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确保向消费者提供约定的商品或服务。如需变更经营场所、调整服务内容等,应提前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取得消费者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消费者解除合同。


③完善证据管理: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合同文本和消费记录的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充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场地出租者的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1)重点法律风险

新规规定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负有形式审查义务。若因出租者审查不严,导致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租赁场地从事预付式消费业务,可能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场地出租者若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可能面临消费者追究其责任的法律风险,影响其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


(2)合规建议

①严格审查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场地出租者应建立健全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审查制度,对租赁场地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进行严格审查,并保留好相关的审查证据(如要求经营者提交相关证照的通知、相关证照的复印件等等),确保经营者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租赁场地的用途和经营规范,要求经营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②明确合同条款:场地出租者与租赁场地经营者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划分。约定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因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经营者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场地出租者可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对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进行约束。


③加强日常监管:场地出租者应加强对租赁场地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资质变化情况。如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经营者予以整改或终止租赁合同,避免因监管不力而承担法律责任。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场地出租者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关注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法律动态和市场变化,及时了解可能影响租赁场地经营者经营的风险因素。一旦发现潜在风险,提前与经营者、律师等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应对措施,降低法律风险对双方的影响。


随着预付式消费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关企业应构建全面的合规与风险防控体系,以适应监管要求并降低经营风险。一方面,企业需及时关注新规要求,掌握“冷静期退款”“霸王条款无效”等重要规定,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企业也应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强化员工法律培训,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消费纠纷。


注释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是多用途预付卡,指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预付卡;二是单用途预付卡,指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预付卡。


[2]例如,A在某健身房办理了游泳年卡。但将年卡“转让”给朋友B、C、D使用,使得多人均可使用一张卡享受健身房提供的服务。这样一来,原本应由A一人享有的服务权利,被分给了多人使用,这显然超出了健身房在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也增加了健身房的服务成本和负担,损害了健身房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健身房有权主张这种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并可以拒绝为B、C、D提供服务。


[3]二者区别在于。因经营者原因导致返还预付款的,适用合同成立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该利率通常高于存款利率,能够促使经营者及时返还致预付款,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消费者原因导致返还预付款的,则适用合同成立时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该利率相对稳定且通常低于贷款利率,既考虑了消费者资金的合理收益,又不会过度加重经营者的的负担,使双方利益得到平衡。


宋安利  律师

中联律师事务所

广州办公室 

邮箱:anli.song@sgla.com

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与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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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撰稿:宋安利

排版:邓茜丹

核稿/审定:盛宇涵、刘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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