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成围绕什么是基金招商、基金招商的基本运作模式、基金招商的合规要点三方面展开解读。他首先从基金基础认知切入,介绍了投资基金按募集方式、资金来源等维度的分类,明确政府投资基金是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或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以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产业发展的基金,梳理其与私募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的区别联系,以及 2005 年至 2025 年期间的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监管政策与基金招商的差异,详解苏州、深圳、合肥等多地基金招商模式,重点以合肥模式为例,通过京东方 6 代线项目、投资长鑫存储、蔚来汽车等案例,展示其投资与退出方式及收益情况;最后明确基金招商涉及的招商引资协议、基金协议、投资协议三类合同文件,结合经典案例强调相关合规要点,同时指出当前行业存在的募资难、投资难、退出难等共性问题。
点评人牛和勇,围绕政府投资基金涉及的三类协议与吕成展开讨论,并提出两点看法。
一是在协议性质界定层面,牛和勇提出,目前各方对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已形成共识。基金协议的性质则存在争议,从政府履行职能、基金设立目的及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范畴分析,该类协议更倾向于认定为行政协议。而投资协议因政府角色已通过基金形式实现资本化转化,且基金依据《基金法》参与经济活动,因此更倾向于认定为民事协议,相关观点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是在基金协议约定内容效力层面,牛和勇指出本次交流探讨了基金协议中能否约定以行政决定作为协议解除或强制退出依据的问题。若基金协议被认定为行政协议,此类协议不适用仲裁程序,仅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且需由行政相对人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此情形下,可由行政决定替代原告提起诉讼。然而,若协议一方主体为国有企业,其能否在协议中约定以行政决定方式行使相关权利存在疑问。从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分析,协议双方就此作出的约定仅属民事法律行为范畴,不具备行政决定所特有的法律效力与强制执行力,无法认定为行政行为。
中联合肥办公室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吴正林,从政府投资基金领域的法律服务和加强科创企业法治保障的课题研究两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法律服务力度。他表示,律师需首先要聚焦政府投资基金 “募、投、管、退” 全流程,切实履行合规审查职责,筑牢法律风险防控防线。政府投资基金投和管阶段的核心目标应聚焦于保障运作合规性,保障投资人知情权与退出权,而非对被投企业实施控制权干预,避免过度介入企业日常经营决策。其次要关注招商选资的风险防范。吴正林主任以 “合肥模式” 为例指出,年轻律师要严格区分法律尽调与商业尽调的边界。法律尽调侧重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商业尽调则聚焦商业价值评估与可行性分析,二者不可混淆或替代。为此,他以合肥某高科技企业曾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政府投资基金后续投资进程陷入停滞,进一步说明技术合法性审查(尤其商业秘密领域)的复杂性与高难度,需构建更严谨、更全面的审查机制。也要关注和研究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难点。吴正林主任表示,当前国资基金退出难问题中,公司类基金的回购矛盾尤为突出,主要集中于三大关键环节:一是回购时机的精准研判,二是回购义务方(股东)履约能力的科学评估,三是目标公司回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适配。同时,行业普遍面临 “前期投资容错机制明确,但后期退出阶段融资体制衔接难度较大” 的现实痛点,需进一步完善制度衔接与专业服务支撑体系。
吴正林主任指出,中联合肥办公室已与安徽大学联合设立 “安徽大学科技创新法治研究中心”,我们诚挚邀请更多的专家学者加入该研究中心,共同参与到中心的相关课题研究,为科技创新领域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
中联徽商大讲堂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促进专业交流。本次大讲堂干货满满,赢得了大家的一致好评。未来,中联合肥将持续聚焦社会关注的法律热点,推出系列专题讲堂,助力法治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