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2014年4月22日,杨某、李某因经营周转需要流动资金,从王某配偶刘某处借款2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三个月,到期一次性还清,如逾期每天按借款总额30%支付逾期利息。刘某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向杨某、李某出借全部款项,但承诺期限届满后,经刘某多次催要,杨某、李某未付分文。2023年9月12日刘某因病去世,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司法审判观点
经笔者检索,针对此类案件,夫妻一方去世,其配偶基于夫妻共同债权是否单独享有诉权,各地法院审判观点不同。部分法院认为,刘某的全部继承人均系本案原告,刘某配偶王某单独起诉属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部分认为王某基于夫妻共同债权有权单独起诉。在本文所列举的案例中,法院裁判王某是适格诉讼主体,杨某、李某偿还本金并按照4倍LPR支付利息。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去世,其配偶基于夫妻共同债权可以作为单独诉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还钱。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已故方个人名义或是双方名义的债权,除有约定外,应当为夫妻共同债权。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夫妻共同债权系连带债权,任何一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即便其中一方死亡的,并不因此改变该债权系连带债权的属性,故在夫妻共同债权诉讼中,在世方在对外关系上,享有连带债权,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最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夫妻一方死亡后,已故方所享有的债权权利可以被继承。但并不妨碍在世方作为连带债权人单独向债务人主张偿还债务,其行使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权的行为亦不损害已故方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债权经诉讼确认后如何分配,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可另行进行申请遗产管理人进行分配或寻找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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