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下
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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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溪某服务公司)与某咚买菜平台的运营者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网络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订立《服务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郎溪某服务公司为上海某网络公司完成商品分拣、配送等工作;双方每月定期对郎溪某服务公司前一个月的承揽费用进行核对后由上海某网络公司支付;郎溪某服务公司自行管理所涉提供服务的人员,并独立承担相应薪酬、商业保险费、福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雇主责任或者其他责任。
2019年7月,郎溪某服务公司安排徐某申到某咚买菜平台九亭站从事配送工作。郎溪某服务公司与徐某申订立《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两份协议均约定: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二者的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中,《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约定:郎溪某服务公司根据合作公司确认的项目服务人员服务标准及费用标准向徐某申支付服务费用;无底薪、无保底服务费,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制。但郎溪某服务公司并未按照以上协议约定的服务费计算方式支付费用,实际向徐某申支付的报酬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奖励等项目。
2019年8月13日,徐某申因就工伤认定问题与郎溪某服务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在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郎溪某服务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裁判,应当认定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体而言:其一,徐某申在站点从事配送工作,接受站点管理,按照站点排班表打卡上班,并根据派单按时完成配送任务,在配送时间、配送任务等方面不能自主选择,即使没有配送任务时也要留在站内做杂活。其二,徐某申的报酬组成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及奖励等项目,表明郎溪某服务公司对徐某申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的考核与管理,并据此支付报酬。其三,郎溪某服务公司从上海某网络公司承揽商品分拣、配送等业务,徐某申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郎溪某服务公司承揽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综上,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观点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具体形式也随之具有许多新的特点,但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应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
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律师评析
在认定劳动关系时,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考察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第一条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中双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系基础条件,具体指用人单位必须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到退休年龄的自然人;后两点则是对于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考察。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2批指导性案例中,对于劳动关系实质性考察的认定标准,法院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应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
三性的认定标准实际上是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二)、(三)两点的总结归纳——可将第二点归纳为“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第三点则为“组织从属性”。经本律师检索大量案例,通过分析比较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对“三性”标准予以明晰:
1. “人格从属性”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任务的安排和工作过程的控制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招录、考勤管理、纪律约束、奖惩办法等方面的证据留痕。
2. “组织从属性”关键在于判断劳动者从事的工作系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还是独立完成,例如在(2024)新22民终856号判决中,衡某甲的工作模式单一,其工作内容主要依靠其自己独立完成,并不需要某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协调配合,故被认定为不符合组织从属性。而在(2025)渝03民终42号判决中,罗某对“饿了么”APP软件上的派发订单进行送货服务,因其提供的送货服务喜平台资助运行的业务组成部分,罗某无权拒绝或取消订单,不能自主决定工作量大小,被认定为存在组织从属性。(2024)渝01民终10903号案例中,李某以其个人二维码收取运输费用的行为能够说明其并非以某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运输服务,其运输行为并非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李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组织从属性。
3. “经济从属性”的关注重点在于是否存在持续稳定薪资来源、薪资规则的制定等事项以及实际结算薪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会对劳动关系的判断产生影响。(2024)渝01民终10903号中,李某从事货物运输的摩托车系其自有,其在某公司没有办公场所,可见其公司不须为李某提供劳动所需的生产资料,这在证明双方不存在经济从属性的同时,亦可能会构成不存在组织从属性的佐证。此外,存在人格从属性当然是组织从属性的前提,二者的认定标准在实务裁判中亦存在交叉部分和混用的情况。由此可见三性的认定并非相互孤立,而应是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综合认定。
回归本案,劳动者徐某申获得的实际报酬组成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及奖励等项目,体现了持续稳定的薪资来源及制度化的薪资规则,同时表明郎溪某服务公司对徐某申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的考核与管理,符合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要素;徐某申按照站点排班表打卡上班,并根据派单按时完成配送任务,在配送时间、配送任务等方面不能自主选择,其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郎溪某服务公司分拣、配送等承揽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故符合组织从属性,这足以表明郎溪某服务公司对徐某申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律师介绍
黄飞洋
中联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拟入职专职律师
曾参与处理了买卖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股权纠纷等各个领域诉讼及执行案件,接触了各类企业、政府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熟练掌握案件事实分析、法律检索、合同审查等律师基本功。现阶段主要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相关法律服务、民事合同纠纷、民事侵权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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