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赠品虽为赠与,但因其与主商品交易行为具有附义务性质,销售者仍需承担质量责任。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还赠品对价,并主张赠品对价三倍赔偿金额。
01
在赠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认定中,赠品的性质和销售者的责任是核心问题。赠品虽为赠与,但因其与主商品的交易行为具有关联性,通常被认定为附义务赠与,销售者应对赠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在(2024)内02民终478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赠与行为系附义务赠与,销售者应对赠与财产的质量瑕疵在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销售者需对赠品的质量瑕疵负责。同时,法院也指出,消费者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赠品存在质量瑕疵,销售者未能有效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在(2023)黑0203民初2414号案件中,法院进一步强调,赠品应视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销售者应对赠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销售者因赠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在(2020)闽07民终761号案件中,法院指出,赠品未提供合格证、生产厂信息及安装说明,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自行安装后因赠品缺陷引发漏水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销售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赠品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由销售者承担,其理由在于赠品虽为赠与,但因其与主商品交易行为具有附义务性质,销售者应对其质量瑕疵负责,且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消费者已提供初步证据,销售者未能有效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需要注意,赠品对价并非标签中的价格,而是赠品占赠品及主商品价款之和的比例计算出的金额。
在案例(2023)苏05民终5068号中本案附赠品销售行为中,虽然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标明了赠品的价款,但实际上该价款并非消费者实际购买附赠商品支付的对价。附赠商品的对价已实际分摊入主商品价款中,故本案中本院酌情以附赠商品价款占附赠商品与主商品价款之和的比例计算实际支付的附赠商品对价。厚某公司标明的附赠扫地机器人498元、头盔99元,案涉电动车雨披林某甲主张市场价格为29.9元,主商品电动车的价款为2478元,故本院酌情认定林某甲支付的附赠商品价款为500元,即2478元×[626.9元÷(2478元+626.9元)]。因此,厚某公司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额1500元。
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