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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自动续签”是否必须有续签的动作?》
中联苏州分所牛莲莲 | 2025-07-23

结论


条款内容不变,不要求必须“签”,才能延展合同期限

从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来看,“自动续签”即表示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双方之间的合同自动续签且仍继续有效,不要求必须有“签”的动作。

在案例(2021)京01民终1387号中,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每年1月1日,双方之间的合同会自动续签,且被告提交的原告订单信息证据亦明确载明,该订单期限至2021年1月30日。故被告有关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签即应另行签订协议,未能签订协议即未终止的主张,与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一般原则不符,且被告的主张与其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与此前类似案件中对同一条文的解释不一致,对此,法院不予采纳。故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双方之间的合同应为自动续签且仍继续有效。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021)湘0111民初1172号,法院认为案涉《代理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截止日为2020年9月19日,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合同一年一签自动续签,在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后,《代理合同》已自动续签。即“自动续签”不需要有续签的动作。


延伸问题


续签的合同条款有变化,

“自动续签”可以吗?

结论


不可以

有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要看是否影响一方的缔约自由和选择权。

案例:(2019)京0107民初892号 根据查明的事实,认证协议虽约定合同终止后原告交纳的预存款不予退还,但在合同约定期满后,双方均认可合同自动续签且仍继续有效,合同继续履行过程中,因被告要求与原告重新签订合同致使双方产生争议,在双方协商未果后,被告将原告的服务账户关闭。从被告提供的要求与原告重新签订合同条款对比内容来看,新合同内容明显加重原告义务负担,对此原告享有选择并自由决定是否与被告重新缔结合同的权利。在双方原有合同仍然有效,且原告拒绝重新缔约,双方协商未果的前提下,被告自行关闭原告服务账户,该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故据此原告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例:(2022)京03民终2621号 自动续期期间,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有些合同在约定自动续签条款的同时,还约定了续期期间双方可以对金额、支付条件等主要权利义务条款进行协商约定或变更,从而续期期间无法自动沿用目前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此种情况下,司法认为合同当事方未就主要权利义务协商一致,合同不必然自动延续。


从前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续签合同条款有变化, 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作对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未提醒对方注意的,认为不合理限制续约选择权。

案例(2022)湘01民终601号 就该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的区间,全一蕊向紫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紫漩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回复“有效期一年”,并未进一步解释和说明该条款后续“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甲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续签1年”的约定。因该条款仅赋予紫漩公司享有续约选择权,不合理的限制了全一蕊享有的续约选择权。紫漩公司应对该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全一蕊注意,并非仅仅只是对全一蕊关于区间的确认进行答复。故该条款违反公平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应属无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妥。且在此后与紫漩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中,全一蕊多次表示该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紫漩公司均未提出异议。由此可见,全一蕊与紫漩公司已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协议本约定的“合作期限”做出了变更,即双方合作期限仅为一年。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已于2020年4月30日届满之日自然终止。



牛莲莲

中联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专职律师

为上百家企业提供过商事全程法律服务,对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合规管理、民商事诉讼争议解决、商标侵权维权、股权激励、投资并购、公司债券及中期票据发行等具有丰富经验,为客户处理过大量的商事合同、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纠纷,配合客户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并参与多个股权激励、企业内部商事合规项目等。

在争议解决领域,曾代理过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应收账款纠纷、产品质量纠纷、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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