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及解读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国有企业相对民营企业受到更严格监管,强调国家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经营预算须接受审计,并且接受公众监督。国有企业更强调权力制衡、内部监督,特别是财务监督的独立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这三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领导人,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尽管这一条款并未直接禁止法定代表人本人兼任财务负责人,但从立法本意角度,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兼任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持审慎态度。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鉴于此,财务负责人职务应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以确保监督和审计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