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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挪用资金缓刑上诉最终无罪案例分析
邱加明 | 2025-09-12

一、前言

因挪用资金犯罪一审判决缓刑,上诉请求改判无罪,二审发回重审,最终无罪。

业务人员没有按时收回销售货款而被单位克扣工资,其后收回销售货款没有交给公司,不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犯罪。

上海中联(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曾经办理了因业务人员没有及时将销售回款交还公司的案例,一审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无罪,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回案件,最终无罪。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无罪分析

1、公诉机关指控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孙某作为江苏淮安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挪用本单位资金50178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辩护观点

为了先确保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能够获得缓刑,我们策略性的让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做罪轻辩护,认为本案显著轻微,建议免除刑罚。

3、法院观点

繁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4、二审判决

被告人一审判决缓刑后,无需去监狱服刑,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绝大多数被告人不会上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也比较满意。当然,我们辩护律师坚定认为本案无罪。孙某非常纠结,在第8天下午决定上诉,并委托了我们。第10天下午邮寄了上诉状,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我们上诉认为:业务人员工资被单位克扣,冲抵业务人员在考核范围内应收货款,而且出具了扣款凭据。

单位没有制度规定这是暂扣工资还是冲抵货款。被告人理解这是冲抵货款,因此,单位销售货款已经清偿。后期业务人员收回货款后,该货款相当于业务人员的工资,应为业务人员所有,不构成挪用。

至少,单位扣减业务人员的工资是否应当认定为冲抵货款存疑,被告人不应当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2)繁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后,检察院撤回起诉,最终孙某无罪。

疑难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团队专注刑事犯罪研究,具有多起罪轻辩护、绝对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成功案例。

联系电话:189-138-27268(微信同号)

编辑 | 邱加明

审核 | 陈  跃

作者简介

 

邱加明

南京所高级合伙人

邮箱:jiaming.qiu@sgla.com

擅长领域:刑事犯罪辩护、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重大民商事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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