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能源局数据表明,我国对电能的需求将在未来持续快速增长。主要原因包括了经济持续复苏、产业升级、服务业消费活力增强、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等。目前,我国也在调整发电结构,持续降低火力发电的比重,发展风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
在我国坚定不移地推进能源革命,以实现“双碳”为目标的社会环境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无疑是增长速度最快的发电方式。但是由于以风、太阳、潮汐为发电来源的发电方式并没有火力发电稳定,因此,从效率和收益上考虑,将电能储存是首选。
此外,由于我国存在峰谷电政策,“晚间储电、白天使用”具有巨大的经济潜能,因此,新能源储能市场应运而生。
新能源储能市场是一个围绕“将能量存储起来,并在需要时释放”这一核心技术形成的商业生态系统。它特指为支撑风能、太阳能等间歇性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发展而兴起的储能产业。这个市场包含了核心技术研发、设备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投资、建设安装、运营维护等一系列商业活动。新能源储能市场的爆发式增长,既可以解决新能源的“先天不足”——弥补风电和光伏的间歇性和波动性,又符合实现“双碳”目标,还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在电价低的谷时充电,在电价高的峰时放电,赚取差价;通过调频、调峰、备用容量等,从电网公司获得收益;将本来要浪费掉的风电、光伏电力储存起来,提高项目收益。
2017年青海省发布《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该政策要求列入方案内的风电项目必须配套10%储电装置并网。这是首次出现明确要求新能源项目进行储能设备配置的政策,标志着新能源项目强制配储的开始。2017-2019年期间,陆续有省区出台要求,将其作为新能源并网或核准的前置条件。2021-2024年,多地政策不断强化配储要求,配储比例从10%-20%逐步上升至15%-30%,储能时长从1-2小时抬升至4小时。“强制配储”政策带来了新能源储备技术的发展和储备市场的繁荣,但是也因“一刀切”的政策出现了“储而不用”、企业间恶意低价竞标等恶性市场环境。2025年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不得向新能源不合理分摊费用,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叫停“强制配储”不仅可以避免企业低价竞标抑制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而且有利于减少“建而不用”导致的沉没成本。此外,山东、河南等地相继发布政策,开展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工作,2024年12月,河南省出台了《关于开展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工作的通知》,提出已投运或在建的配建储能可按照通知有关要求转为独立储能。
新能源储能既是能源转型的核心环节,又是储能市场的核心内容,其涵盖了技术应用和政策变动等多方面的风险。新能源储能行业处于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的过渡期,面临技术迭代快、资本密集、监管滞后、标准缺失、安全风险高等特性。法律环境呈现多层级(国家-地方)、多部门(能源局、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等)交叉监管的特点,政策波动性大(如补贴政策调整、电价机制改革),国际业务还需应对贸易壁垒(如电池护照要求)、数据跨境等挑战,因而新能源储能市场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首先,专利侵权风险占极大比重。电芯材料配方、系统集成方案等核心技术可能已被他人申请专利。无意中使用或独立研发也可能构成侵权。并且行业技术迭代快,专利布局密集,易陷入“专利丛林”。针对储能市场商业运营可能存在的诸如通信协议(如储能电厂与电网交互)可能涉及SEP,需遵循FRAND原则许可,谈判或诉讼风险高。
第二,商业秘密泄露风险。泄密风险既包括内部泄密也包括外部泄密。外部泄密即不当获取比如网络攻击等方式或使用竞争对手保密技术信息。内部泄密即如核心机密、尚未申请专利的内部技术因员工流动或使用方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在内部被瓦解的事故。
第三,著作权侵权。企业直接应用或间接使用计算机软件过程中,未经授权的复制或修改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或过失的侵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新能源储能市场中,企业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还包括商标侵权、集成电路设计布局等。
对于应对知识产权侵权,应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的思路展开。
防止被侵犯知识产权,企业应当形成完整的专利防御体系。对于企业的核心机密,应当及时申请发明专利,以保证高稳定性、长周期性。对于围绕核心技术的配套技术(如储能系统集成方案)及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相较于发明专利而言其审批快、申请成本低,二者形成“核心+周边”的专利防御系统,防止竞争对手绕过核心专利。对于新能源储能企业的专利保护,可以学习、研究宁德时代的专利保护方式——宁德时代在储能领域的专利布局覆盖了“电池材料(如三元锂、磷酸铁锂)、电池结构(如CTP无模组技术)、电池管理(如AI预测寿命)、系统集成(如液冷储能系统)”等全链条,形成了强大的专利壁垒。从新能源储能企业核心技术(点)——围绕核心技术的配套技术(线)——技术应用范围和方式(面)三层形成“点线面”相支撑的专利保全防御壁垒,是从法律层面保全利益的有效手段。
同时,应严密监控风险点、构建预警机制。企业需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与管理,在产品研发初期、中后期以及计划进入特定市场(尤其是海外市场)前,企业需进行全球FTO调查,建立专利防御机制,完善商业秘密分级保护与合规体系(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在FTO调查基础上,企业可通过进行规避设计。这通常需要专业的专利律师或代理师与技术人员共同分析。这也是降低专利侵权风险的有效技术手段,律师应当组织专业团队提供支持。在FTO调查基础上,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技术方案、采用替代技术或优化设计参数等方式,绕过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寻找既不侵犯他人专利权又能满足产品性能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通过密切关注其他企业,比如展会、行业报告甚至电商平台的方式,了解行业动向和竞争对手的情况。此外,通过专利数据库了解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情况,及时评估自身风险。通过委托第三方严密监控、定期提交完备的市场侵权产业分析报告等方式,构建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后通过协商、发送律师函或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是预防纠纷的制度保障,律师可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制定严格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对涉密信息进行分级管理,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建立严格且完备的研发、运营过程记录规章,保存相关文件,作为未来维权依据。对新员工进行背景调查,避免引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对离职员工做好脱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事项提醒。专利侵权一直是知识产权纠纷的重头,在新能源产业为代表的科技产业领域更为突出,因此守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构建全方位的防御壁垒尤为重要。
第三,企业需配合律师强化维权能力。专利侵权往往涉及生产线、产品生产、抢注等多个流程,因此及时通过强制力制止侵权行为可以避免自身损失快速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及时申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是成本低、速度快的有效方式。向法院起诉可以获得更高位阶的执行力。发送律师函或进行协商适合小额侵权等情形。被侵权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企业发展的格局去考虑应对措施。
第四,合同审理应更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等往往是最容易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主体,原因在于自身核心机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不涉及对方的直接利益,因此在没有合同特殊条款的约束下,就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形。在审理合同时,不能只关注合同表层的价款、付款方式等条款,还应侧重于潜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侵权责任是审理合同时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方式。若合作开发技术(如与高校合作研发储能材料),需约定专利的归属(如“双方共有”或“企业单独所有”);在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中加入“不侵权条款”(如“供应商保证其提供的零部件不侵犯第三方专利,若因侵权导致企业损失,供应商需赔偿”);在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中加入“不侵权条款”(如“供应商保证其提供的零部件不侵犯第三方专利,若因侵权导致企业损失,供应商需赔偿”)等。此外,对合同内容的扩充,如约定管辖、许可范围、改进技术归属等也可以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化解新能源储能市场的知识产权纠纷,单一的事后诉讼路径难以满足产业对效率与专业性的双重需求。企业应形成完备的专利防御机制,通过合同等方式约束合作方、员工等行为,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从预防开始,形成事前预防和事后解决相结合的二元处理体制。

编辑 | 陈嘉元
审核 | 王 捷
作者简介
指导律师
往期推荐
中联动态 | 南京市律协携手律所热情接待长春市律协一行 共话行业发展新路径
国有企业"法律-内控-合规-风险"一体化建设之信息建设的法律实践路径—数字赋能与合规同行
潮涌长三角,共绘同心圆——中联国资业务长三角协同发展研讨会在南京成功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