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第五十二期中联徽商大讲堂“《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对企业用工的影响 ”在中联合肥9楼会议室举办。本期讲座由历任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庭长、仲裁院副院长的陈锋同志主讲,中联合肥执行主任吴凤兵与谈,中联合肥劳动人事业务中心主任李林主持。
讲座中,陈锋院长围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对企业用工的影响,与现场律师讨论了违法转包、混同用工、竞业限制、双倍工资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谈到违法转包、挂靠问题时,他结合实际案例,说明了“用工主体责任”的边界: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或无资质主体挂靠经营时,承包人、被挂靠单位需承担劳动报酬支付及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对于关联企业 “混同用工” 现象,他和现场律师展开了深入探讨,明确了劳动合同优先的原则,也对竞业限制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分析。
他还提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获得相应补偿。此外,他还解读了竞业限制与服务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自愿放弃社保”效力、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等内容,明确退休返聘人员不再认定为劳务关系,超龄劳动者将纳入劳务关系范畴,享受相应的劳动权利保护等。
与谈人吴凤兵律师对陈锋院长的精彩分享表达了感谢。他提到,早期商业启蒙强调的“资本自由”等思维在发展中,有异化为资本权力的无序扩张和社会责任退却的倾向,衍生出“自愿弃保”“混同用工”、滥用“竞业限制”等问题,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重构了“责任伦理”,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向实质正义迈进。解释的出台回应了实践中的一些新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深远意义,但在社会保险征缴、平台经济用工的新型劳资关系规范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依然存在。他同时指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与新《公司法》相关规则相衔接,能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
吴凤兵律师还对针对授课中陈锋院长提及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中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权利主张、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解作了重点回应。
中联徽商大讲堂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促进专业交流。本次大讲堂干货满满,赢得了大家的一致好评。未来,中联合肥将持续聚焦社会关注的法律热点,推出系列专题讲堂,助力法治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