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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徽商大讲堂丨第五十二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对企业用工的影响
| 2025-09-29








9月26日,第五十二期中联徽商大讲堂“《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对企业用工的影响 ”在中联合肥9楼会议室举办。本期讲座由历任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庭长、仲裁院副院长的陈锋同志主讲,中联合肥执行主任吴凤兵与谈,中联合肥劳动人事业务中心主任李林主持。


讲座中,陈锋院长围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对企业用工的影响,与现场律师讨论了违法转包、混同用工、竞业限制、双倍工资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谈到违法转包、挂靠问题时,他结合实际案例,说明了“用工主体责任”的边界: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或无资质主体挂靠经营时,承包人、被挂靠单位需承担劳动报酬支付及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对于关联企业 “混同用工” 现象,他和现场律师展开了深入探讨,明确了劳动合同优先的原则,也对竞业限制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分析。

他还提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获得相应补偿。此外,他还解读了竞业限制与服务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自愿放弃社保”效力、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等内容,明确退休返聘人员不再认定为劳务关系,超龄劳动者将纳入劳务关系范畴,享受相应的劳动权利保护等。

与谈人吴凤兵律师对陈锋院长的精彩分享表达了感谢。他提到,早期商业启蒙强调的“资本自由”等思维在发展中,有异化为资本权力的无序扩张和社会责任退却的倾向,衍生出“自愿弃保”“混同用工”、滥用“竞业限制”等问题,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重构了“责任伦理”,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向实质正义迈进。解释的出台回应了实践中的一些新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深远意义,但在社会保险征缴、平台经济用工的新型劳资关系规范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依然存在。他同时指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与新《公司法》相关规则相衔接,能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

吴凤兵律师还对针对授课中陈锋院长提及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中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权利主张、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解作了重点回应。



在讲座互动交流环节,现场律师围绕自身办案中遇到的转包责任认定、混同用工界定等问题积极提问,陈锋院长结合条文细节与实务经验逐一解答,现场氛围热烈。

最后,主持人李林律师表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既是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高频难点问题的精准回应,也为企业用工合规划定了更清晰的边界,尤其在 “用工主体责任”“混同用工”“超龄用工” 等领域的新规,直接关系到企业日常管理流程的调整与风险防控体系的完善。企业若想真正实现合规用工,不仅需要吃透条文本身,更要结合行业特性与自身用工模式,将新规要求融入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竞业限制约定等全流程。本次分享仅结合近期办案实践分享部分心得,后续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特殊场景下的责任划分等方面,欢迎大家更深入的交流探讨,共同助力企业在劳资关系平衡中实现稳健发展。


中联徽商大讲堂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促进专业交流。本次大讲堂干货满满,赢得了大家的一致好评。未来,中联合肥将持续聚焦社会关注的法律热点,推出系列专题讲堂,助力法治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