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1日上午9:00,中联北京办公室第三十八期周一晨会在鼎好大厦21层举行。中联北京办公室曹宇翔律师以《五种特殊情形下“自动投案”的认定》为主题进行了分享。北京办公室和中联各地办公室同仁线下线上一起参与晨会分享。中联北京办公室陈秀山律师主持了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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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师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刑事业务领域研究,曾参与办理过多起经济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分享中,她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入剖析司法实践中,五种特殊情形下“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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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享中,曹律师对五种特殊情形下的“自动投案”条分缕析地做了阐述。
01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认定要点”的情形。曹律师强调,嫌疑人需明确知晓或应当知道有人报案,并在等待期间具备主动放弃逃跑的意愿,且未实施任何抗拒抓捕的行为。同时,现场的范围也是判断的重要因素,包括作案现场及通过简单排查即可找到犯罪嫌疑人的区域。

02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受到一般性排查询问”的情形。曹律师通过具体案例说明,当嫌疑人在罪行未被发现前,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且基于本人意愿主动、如实交代罪行的,同样应视为自动投案。

03
“侦查机关未以涉嫌犯罪配合调查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形。曹律师提到,即使行为人是在非涉嫌犯罪的电话通知下到案,只要其到案后及时供认罪行,仍可体现其投案意愿。

04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同种罪行后的自动投案”的情形。曹律师指出,此种情形虽然不影响前罪自首情节的认定,但因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可能面临不从宽处罚的后果。对于后犯的新罪,即使同种罪行是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条件,也不应认定为自首,仅可酌情从轻处罚。

05
“自动投案后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回家等候处理后再次传唤到案”的情形。曹律师强调,此类情形下应重点关注首次到案时的状态以及再次通知到案的响应行为,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投案意愿。


曹律师
个人简介


曹宇翔
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与控告
中联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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