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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550 天攻坚,律师助力洗清 “犯罪嫌疑人” 身份
|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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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联遵义分所合伙人郑皓东,专职律师丁俊超代理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隔550天,汪某某终于解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人身自由得以完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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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3年初,贵州A公司负责人汪某某经行业交流获悉,北京B人力集团声称拥有烟草系统内部招聘渠道。在未核实对方资质情况下,汪某某基于拓展业务的初衷,于同年7月以公司名义与求职者范某签订服务协议,承诺通过中介服务帮助其入职C烟草公司,并收取34万元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汪某某依约安排范某参加北京B人力集团组织的岗前培训。但在培训期间,范某产生质疑并要求汪某某终止协议。此时汪某某已将服务费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及个人资金周转,虽先行退还1万元但仍无法立即全额退款,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后范某对汪某某提出刑事控告。


代理经过

郑皓东、丁俊超作为汪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发现存疑事实并两次提出退回补充侦查申请。最终,经过证据梳理,发现汪某某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有积极履约行为,虽“借口”拖延退款,但事出有因,并非骗取对方财产,不属于诈骗罪中“拒不返还”的情形。


同时,辩护律师通过证据分析和法理论证,指出“合同未履行完毕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惯性认知误区,强调民事履约瑕疵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差异,与检察机关达成了“拖延退款不等于诈骗”的法律共识,以专业能力还原事实全貌,让法律判断回归到行为本质。


结果

平塘县检察院面对复杂案情,退回补充侦查,核实辩护人意见,通过两次退侦夯实证据体系,并多次与辩护人沟通,在审查过程中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汪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评论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案的成功辩护,避免了将民事纠纷刑事化,也让当事人重获“新生”。


法治的进步,离不开全体法律从业者的担当与智慧。中联遵义分所全体律师,将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展现律师作为。




END


编辑/ 何骥淯

校对/ 犹欢欢

审核/ 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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