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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订立遗嘱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与应对方法
中联北京办公室 | 2025-05-13


2025年5月12日上午9:00,中联北京办公室第二十三期周一晨会在鼎好大厦21层举行。中联北京办公室杨榭律师就“订立遗嘱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与应对方法”做了分享。北京办公室和中联各地办公室同仁线下线上一起参与晨会分享。北京办公室陈秀山律师主持了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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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作为北京法院驻场诉前调解员、中华遗嘱库公益律师团副团长,成功办理了大量遗产继承案件。在相关遗产继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杨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高度的敬业精神,能够精准地把握各类遗产继承纠纷的核心要点,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且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杨律师从遗嘱订立的基本规定与形式、遗嘱中涉及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分配问题,以及遗嘱订立的注意事项等多个维度,深入剖析了遗产继承领域的法律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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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享中,杨律师首先介绍了订立遗嘱的基本规定与形式,订立遗嘱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涉及生前财产的分配和继承安排。它包括多种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这些形式各有其法定要求,如自书遗嘱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而代书遗嘱则需两名见证人在场。从《继承法》到《民法典》,新的规定明确了不同形式的具体要求,如打印遗嘱需在每页上签名并写日期,同时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允许遗嘱人撤回或变更已立的遗嘱。这些变化旨在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减少因形式问题导致的遗嘱无效情况。


杨律师强调,遗嘱的订立和执行涉及多个关键人物和复杂的家庭关系。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见证人也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能是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确保其中立性。此外,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而受遗赠人则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对于特殊身份关系,如离婚父母子女、非婚生子女、养父母子女等,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其继承权。这些规定确保了遗嘱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也考虑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复杂关系。


杨律师认为,遗嘱中涉及的财产种类繁多,包括存款、现金、房产、金融资产、知识产权等。遗嘱人需明确列出各项财产及其权属,确保分配的清晰性和可执行性。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挑战,如共有财产的分割、权属不清晰的财产处理以及尚未产生或实现的财产性权益(如知识产权、股权)。对于小产权房、宅基地上的房屋等特殊财产,虽然存在限制,但也可以通过遗嘱进行安排。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需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财产分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杨律师指出,遗嘱的订立可以选择多种机构,包括公证处、遗嘱库和律师事务所等。公证处以其权威性和严谨性受到广泛认可,而遗嘱库则提供从订立到保管的全体系服务。律师事务所则因其专业性和综合性成为许多高净值客户的首选,能够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杨律师总结说,遗产继承不仅是一项法律服务,更是一种对生命尊重和对家庭责任的体现。在未来的工作中,中联北京的执业律师将继续秉承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理念,为更多家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让爱与责任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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