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
骗取消费券补贴,一般由中签者、中介、签约商户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套取;消费券补贴的消费性质提高了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明要求;消费券补贴来源于财政收入,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可以设立行政处罚和优化方案进行规制,不能一概追求刑罚。
关键词:消费券、非法占有、挪用、财政监管、行政处罚
骗取消费券补贴行为是目前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新兴犯罪,一般对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以违反治安管理追究行政责任,对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但笔者在上海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类行为与一般性诈骗行为存在较大差异,值得引起重视。
一、骗取消费券补贴行为的方式
上海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在2024年由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发放了3批“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分为“满300减90”“满500减150”“满800减240”“满1000减300”四种。
在此过程中,出现了部分“满800减240”“满1000减300”的中签者利用“小红书”“闲鱼”等手机APP,以50-80元向外兜售的情况。由此产生了一些人通过收购此类消费券,找到个别上海消费券活动的签约商户,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使用店内pos机核销“满1000减300元”“满800减240元”的上海乐品餐饮消费券以套取政府补贴,获得利益按约定分配。
政府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此类异常情况,经调查无果后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般均以诈骗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二、骗取消费券补贴行为的构成
毋庸置疑,骗取消费券补贴行为是具有恶意,其虚构交易事实,通过骗取消费券核销将用于鼓励消费的政府补贴据为己有,与一般性骗取政府补贴行为具有外部行为的近似性,使人有理由认为,可以类比骗取政府补贴行为。
但是骗取消费券补贴行为的非法占有故意,因为消费券补贴的消费性质提高了证明要求——在一般性骗取政府补贴行为中,由于政府补贴本身没有消费性质,通过行为人将补贴据为己有就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而消费券补贴本身具有消费性质,套取消费券补贴的本质仅仅只是让用于消费补贴的财政资金失去了监管,造成了政府消费补贴去向不明的结果,不能直接证明行为人套取消费券补贴的目的是否为消费。
在性质上,套取消费券补贴可以类比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虚构借款原因行为,即虚构借款原因不构成非法占有目的的虚构事实,因此即便客观上无法偿还,也只产生不当得利返还的民事责任。
与医保骗保行为相比,消费券补贴没有类似《社会保险法》之类的法律规制,不具有医疗保障基金的社会功能,不产生对社会利益、他人利益的危害,对国家利益的危害也是财政补贴脱离监管的间接危害而不是失去财政补贴目的的直接危害。而且医疗保障基金基于其社会功能,在社会保障法律领域受到法律特别保护,与消费券补贴既不是同一类法律关系,也不是同一类法律地位,相互之间的差别可以用债权与人权的区别进行概括。
所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如果出于消费目的,违反消费券补贴的规则使用,套取用于消费补贴的行为,属于挪用消费补贴,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当得利返还,而不是诈骗行为的违法犯罪责任。
虽然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就出于消费目的套取用于消费补贴的行为本身而言,目前除了不当得利返还的民事责任并没有对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可以追究。
三、消费券补贴行为的监管出路
基于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消费券补贴的法律性质,对消费券补贴行为进行监管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客观上,也是职能部门对监管困难的估计不足,才出现了目前如此大规模、如此明目张胆地骗取消费券补贴行为。
从笔者的角度,对消费券补贴行为加强监管可以从刑罚兜底、行政监管、优化方案三个方面入手
(一)确立诈骗行为的边界
对于可以证明被套取的消费券补贴被行为人用于还债、投入生产或是从事非法活动,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行政监管的路径
对核销消费券进行全流程监管,是预防骗取消费券补贴的有效措施。
01
设立行政处罚
骗取消费券补贴行为的终点是核销消费券,核销消费券的通道是消费券活动的签约商户,参与骗取消费券补贴是签约商户的违约行为。
除了对签约商户的核销行为加强设置监管程序以外,对签约商户的违约行为设立罚款等行政处罚,使用行政处罚的杠杆,使违约者无利可图甚至伤筋动骨,既是题中之义,也是势在必行的。
当然,如果发现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行为,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02
协调网信部门
从目前骗取消费券补贴行为的特点来看,“小红书”“闲鱼”之类的网络社交平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没有担负起网络运营企业对互联网空间治理的应尽义务,需要通过网信部门加强对网络社交平台的管理,督促网络社交平台本身不能为骗取消费券补贴行为提供便利。
03
设置审查周期
在目前骗取消费券补贴行为中,对消费券的核销不知道是没有审查周期或是后台审查流于形式,最终通过职能部门事后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判断,至少说明已经发生的骗取消费券补贴行为无法及时通过后台审查阻止消费补贴的支出。
在这个问题上,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低于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是应当吸取的教训,未来也可以参考信用卡消费的审查来进行完善。把风险控制在前端,尽可能减少国家的损失,尽量对签约商户不造成影响,是职能部门应尽的法定职责。
(三)消费券补贴方案优化
01
核销优化
目前的消费券设置为满足规定消费标准进行一次性消费补贴,可以参考商业贷款的方式,利用目前的信息化条件变更为规定消费标准范围内的规定补贴额度——比如在签约商户的累计1000元消费中根据每次消费数额累计补贴300元。
02
转让优化
目前的消费券是不可以转让的,猜测设计的初衷是避免不正当的集中。但是从目前骗取消费券补贴行为反映的客观事实来看,“满1000减300元”消费券的交换价值稳定在50-80元左右。
那么,在避免不正当集中的情况下,按照接近的价格进行回购,一方面可以在源头上减少骗取消费券补贴行为,一方面也可以收集放弃监管下消费补贴的数据进一步研判更有效地促进服务消费方式,再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减少财政支出。
同时,如果发现有人伪造参与者身份获得中签资格,非法占有回购消费券的款项,同样构成诈骗行为,可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至于优化方案的建议是否符合经济规律,以及如何根据经济规律优化方案都可以进一步探讨;至少从现实的角度,目前的方案确实存在优化的必要。
四、结论
1
骗取消费券补贴的主观恶意明显,但依法不直接构成诈骗;
2
出于消费目的的骗取消费券补贴行为属于挪用,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3
对于消费券补贴的保障,主要应当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优化方案、设立行政处罚以及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来实现,而不是予以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