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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关于消防控制室值班若干问题的合规性分析
谢雪 赵凯 | 2025-12-05





当前,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切层面,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都达到了新的高度。其中,由于消防安全与群众日常工作、生活的联系更为直接和紧密,因此大家对消防安全问题更加关注就顺理成章。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火灾报警系统的不断更新,无论是机关单位、企业公司还是住宅小区,对消防控制室这一火灾防控系统的“大脑”的建设都提出了更高、更全面、更严格的要求。然而,在消防救援部门的日常执法实践中,经常能够发现消防控制室值班方面的违法行为。究其原因,除了成本控制等经济因素之外,相关主体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方面的合法、合规性的认识模糊也是重要因素。为此,本文试就几个消防控制室值班方面的合规性问题提出相关分析意见,以资参考。







关于值班人员资质方面的合规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由此可见,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一)值班人员需要持有什么证书?

在消防领域,可以获得的证书一般主要包括:注册消防工程师证、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消防安全管理员证等。《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a条规定: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初看该条,以为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人员只要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即可,但其实也不尽然。消防设施操作员证实际上又细分为两种证件,分别是“消防设施操作员(监控)证”和“消防设施操作员(维保)证”。仅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维保)证”的人员,他的职业方向是“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和保养”而非“监控操作方向”,因此不能满足消防控制室值班的工作任务要求,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的是“消防设施操作员(监控)证”。这就要求相关主体在招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时,一定要确认其所持有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是何种方向的证件,不能“张冠李戴”。


(二)所持证书需要达到什么等级?

《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应急消(2019)154号〕规定: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上述规定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有何种消防设施操作员(监控)证的一般规定。依据该一般规定,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所持有的消防设施操作员(监控)证应达到什么等级,应当依据消防控制室的不同配置而定。当前,小区消防控制室所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以及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1条的规定,上述三类报警系统的最重要区别体现在:仅需要报警但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可安装区域报警系统,且并不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不仅需要报警,还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可安装集中报警系统,且需要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需要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或消防控制室的,安装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对应上述《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应急消(2019)154号〕的规定,如小区仅安装区域报警系统,则相关值班人员须持有初级(五级)证书;如小区安装了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则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持有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提醒注意的是,即便小区仅安装了区域报警系统,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设置消防值班室,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规定,如小区仅安装了区域报警系统,其不设置消防值班室的前提是“受建筑用房面积的限制”。同时,即便不设置消防值班室,仅安装了区域报警系统的小区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应当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如保卫部门值班室、配电室、传达室等),但该值班室应昼夜有人值班,并且应由消防、保卫部门直接领导管理。

除了上述一般情况外,有些规范性文件会针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所持消防设施操作员(监控)证的等级提出更高的要求。实践中,虽然未满足更高要求的行为可能并不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但出于“消防安全无小事”的考量,既然这些规范性文件提出更高要求,其应该具有一定科学性,建议相关主体还是应当予以遵守。


(三)不同等级证书是否可以混搭?

针对实践中有人提出的“如果既有集中报警系统,也有区域报警系统,那么可以由‘初级+中级’混合2人值班”的观点,笔者不能苟同,主要理由是:

首先,所谓“既有集中报警系统,也有区域报警系统”的情况在实践中大概率不会出现。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2.1条及第3.2.3.1条的规定:区域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集中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对比上述两条规定即可知,区域报警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实集中报警系统也都有。换言之,对于物业公司等经营实体而言,节约成本是其必然选择,那么既然安装了集中报警系统,何必多此一举再安装一个区域报警系统呢?

其次,即便我们假定所谓“既有集中报警系统,也有区域报警系统”的情况为真,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由“初级+中级”混合2人值班了吗?综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a条及第4.2.2条等规定可知,由于需要消防控制室两名值班人员在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同时进行相关操作(为避免行文重复,对该部分的理由将在后文详述),因此当消防控制室安装有集中报警系统时,两名值班人员的资质都必须达到中级,否则就会出现“初级人员”操作了必须由“中级人员”才能操作的系统的违规情形。

综上,关于有人提出的“如果既有集中报警系统,也有区域报警系统,那么可以由‘初级+中级’混合2人值班”的观点应当是值得商榷的。




关于值班人员值班行为的合规性分析



实务中,关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如何正确履行值班职责的疑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可以在值班的同时外出进行防火巡查?

二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可以在值班的同时外出进行消防设备巡查?

三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时是否可以在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外出进行火情确认?


笔者认为,以上问题的答案均应当是否定的。我们先来看看相关国标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a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2条规定:(应急程序)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5.3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a)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b)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c)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d)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除了“当消控室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情况之外,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值班期间时刻保证2人同时在岗,只有如此才能在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立即”、“同时”开展规定的应急程序操作,确保消防控制室或相关报警系统在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及时、有效、迅速地发挥作用,这也是设置“消防控制室值班”以及要求值班人员至少2人值班的现实意义所在。对于上述“同时操作”的要求,不少地方已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进一步明确和要求。如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的《消防控制室“四快”处置规程(试行)》中就明确要求由“主班”和“副班”共同实施操作;又如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消防控制室建设管理规范》(DB3209/T1279—2024)也明确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及“不得从事值班以外的其他工作”。

上述“同时操作”的要求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因为“水火无情”,一旦火灾发生但没有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及时控制,则后果不堪设想。这就意味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值班时,尤其是在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工作的容错率非常非常低。然而我们仔细阅读上述相关操作规定就可以发现,在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的紧急状态下,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强大压力下还需要立即、迅速、准确地进行一系列紧密衔接的操作。如果不是双人同时进行,很难充分保证相关操作的正确性和快速性。毕竟双人操作既能提高操作的效率,更能实现彼此间的“查漏补缺”和“及时纠正”,确保火灾得到及时发现和控制,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综合上述,为了确保消防控制室发挥应有的作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值班期间时刻保证2人同时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从事值班以外的其他工作,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同时进行防火巡查、消防设备巡查以及火情确认工作。


那么前述防火巡查、消防设备巡查以及火情确认工作应当由谁承担呢?

关于上述工作的实施主体,实践中其实并无一定之规,但针对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可以查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予以明确。如何确定防火巡查、消防设备巡查以及火情确认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是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如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的官网答复就认为:法规、标准既是社会单位、公民的行为准则,也是政府监管的标准,至于单位如何安排内部职责分工,各行各业、各类单位情况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不是法规、标准调整的范围,根据《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法规、标准要求,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制度体系,将消防责任分解到岗位、人头。

现实中最为常见的做法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将防火巡查、消防设备巡查以及火情确认工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这种做法是具有相关依据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更进一步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责任人将防火巡查、消防设备巡查以及火情确认工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后,物业服务企业再根据自身员工的资质情况,对防火巡查、消防设备巡查以及火情确认工作进行分类处理。如较为普遍的做法是物业服务企业安排保安人员承担一般性的防火巡查工作,并在出现火灾报警信息后负责及时确认火情。对此,有人认为不妥,理由是:依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6.1.2条“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巡查工作人员需要“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故一般保安人员不具备进行防火巡查的资格。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明显混淆了“防火巡查”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概念,除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之外的一般性的防火巡查工作,并没有资质的要求,故保安人员完全可以胜任。而针对消防设施巡查工作,恰因上述《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6.1.2条的规定,需要由专业人员负责,则物业服务企业或招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消防设施巡查工作,或者干脆将消防设施巡查工作外包给具有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公司负责。





关于值班人员值班时间的合规性分析



综合当前生效的多项法规和国标文件的规定可知,除了“当消控室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情况之外,消防控制室实行“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的制度。《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5.2.b条进一步规定了“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小时”。按照这样的标准计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最理想的总人数应当不少于6人,这样就可以实现“三班倒”。如果总人数多于6人的话,不仅倒班更加轻松,还可以应对值班人员突然请假、辞职等突发状况的发生。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系“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小时”,但如果“每天工作时间大于8小时”,则可能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国家法定工时制度。

那么如果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工作时间大于8小时的话,应该由何机关作出处理呢?

首先,如果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工作时间大于8小时,则相当于值班人员每天工作时间必定也大于8小时。此时可能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应当由人社部门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其次,关于值班人员“每班工作时间大于8小时”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是否有权进行处罚呢?对此问题,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在其官网上回复留言称:对于每班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消防部门可以按照《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而《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对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的上述回复,笔者有些不理解。如果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应该指的是“给予警告处罚”,因为消防救援机构并无权利直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要做出“警告处罚”,那么违则对应的到底是《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哪一条?上述四条规定中,最有可能是的《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但其中明确针对的是“持证上岗”和“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问题,并不直接涉及值班时间的问题。即便考虑“超时工作可能导致值班人员精力下降以致不能规范操作”,但“可能性”一般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或理由,因为值班人员也可能在超过8小时值班后完成规范操作,更何况“操作”问题与“值班时间”问题似乎并不直接关联。

笔者认为,关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小时”的规定,出现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这一国标文件中,但现行有效的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每班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情形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因此,即便无论从消防安全大局方面考虑,还是从值班人员的权利保护方面考虑,我们都认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小时”且“每天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小时”,但就消防救援机构而言,其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具有相应职权以及相应依据,否则构成无效或违法。因此,就目前的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分析,消防救援机构应暂无职权针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