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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姚志刚:刑事案件证人证言质证五大核心路径
| 2025-12-22


姚志刚 中联成都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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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4105字 | 推荐阅读时间6mins

文 | 姚志刚


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往往是还原案件事实、构建证据链条的关键一环。然而,证人证言又因其主观性、易变性和易受干扰性,而被誉为“证据之王”中最脆弱的一环。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是法庭交锋的核心战场。一次成功的质证,足以动摇整个指控体系的根基。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系统阐述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的五大核心路径,希望对法律同仁有所帮助。



01

攻击言词证据的自相矛盾

证人证言的自相矛盾,是其证明力最直接的“内伤”。这种矛盾可能存在于同一份询问笔录内部,也可能存在于多次询问笔录之间,甚至存在于庭审中与庭前证言之间。发现并揭露这些矛盾,是质证的首要任务。

(一)同一份笔录中的细节矛盾:优秀的辩护人或公诉人会像侦探一样,仔细比对证人对同一事件描述的多个细节。例如,在抢劫案件中,证人对嫌疑人衣着颜色的描述,在笔录的前后部分可能出现“黑色夹克”与“深蓝色外套”的差异;对作案时间的描述,可能在“晚上10点左右”和“新闻联播刚结束”之间摇摆。这些细节上的出入,虽看似微小,却足以让人对证人观察的准确性、记忆的清晰度以及陈述的严谨性产生合理怀疑。

(二)多次询问笔录之间的陈述演变: 这是质证的富矿,证人可能会接受侦查机关多次询问。对比历次笔录,我们常会发现证言内容呈现出一种“演进”趋势。例如,第一次询问时,证人可能表示“没看清楚正面”;第二次则变为“有点像被告人”;到了第三次,则十分肯定“就是他”。这种从模糊到肯定的“记忆复苏”,尤其当它与案件的推进、外界信息的介入(如媒体报道、他人议论)在时间上高度吻合时,其证明力便大打折扣。质证时应强烈质疑:为何证人的记忆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愈发清晰?这不符合人类记忆的遗忘规律,更可能受到了一种“记忆污染”或不当暗示。

(三)庭前证言与当庭陈述的截然不同: 这是庭审中最富戏剧性的环节,证人当庭翻供,或对关键事实的陈述与庭前笔录严重不符,会直接引发证据效力的危机。此时,质证的重点在于:

1、如当庭证言对己方有利,而庭前笔录不利,则应强调当庭陈述是在庄严的法庭上,经过宣誓、接受控辩审三方直接询问下作出,其真实性、合法性更高。同时,可以追问证人改变证言的原因,是否因为之前受到了压力、诱导或误解了侦查人员的意思,从而削弱庭前笔录的证明力。

2、如当庭证言对己方不利,而庭前笔录有利,则需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申请法庭宣读该证人的庭前笔录,并质疑其当庭陈述的动机——是否受到案外因素干扰,或存在与他人串供的可能。

质证策略:在攻击自相矛盾时,应制作详细的《证言对比分析表》,将矛盾点以时间轴或表格形式清晰罗列,使法官一目了然。质证语言应聚焦于“证人的认知能力与记忆可靠性”,而非直接攻击证人品性,以避免引起法官反感。



02

揭示与其他证人证言的矛盾

当多名证人就同一事实作出陈述时,他们之间的相互印证是判断真伪的重要标尺。反之,他们之间的矛盾则是质证的利器。

(一)关键事实描述的直接冲突: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证人A指认被告人持刀,证人B却证明刀在被害人手中。这种关于核心情节的根本性对立,使得两个证言必有一假,甚至可能俱假。质证时,应着力将这种冲突凸显到极致,向法庭表明,在如此关键的事实上都存在截然相反的证言,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基础是极不稳固的。

(二)相互印证中的“完美巧合”与“细微偏差”:有时,多名证人的证言表面上高度一致,但这种一致达到了“完美”的程度,仿佛出自同一模板。例如,对一段复杂对话的复述,不同证人的用词、语序甚至停顿都完全一致。这违背了不同个体认知和表达的差异性规律,高度暗示了可能存在串供或受到同一来源的诱导。质证时应提出:“各位证人对同一动态事件的静态描述,达到了惊人的一致,这不符合人类记忆和表达的客观规律,请法庭关注证言形成的真实性。”

反之,如果是在一些本应一致的背景性、常识性细节上出现无法解释的偏差,也同样值得质疑。例如,关于案发当天天气是晴是雨,在场人数是二人还是三人,这些偏差会让人怀疑证人是否真的在场,或其整体陈述的可靠性。

质证策略:运用“证言同一性分析”和“证言差异性分析”方法。通过图表展示各证人证言的关联与矛盾点,构建一个立体的证言矛盾体系,从而证明指控所依赖的证据体系内部是分裂和不可靠的。



03

挑战证言与客观证据的矛盾

客观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因其客观性、稳定性强,被誉为“哑巴证据”,但却是检验“言辞证据”真伪的试金石。当证人证言与客观证据发生冲突时,后者肯定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一)与物证、书证的矛盾:证人声称被告人用一根木棍击打被害人,但法医鉴定意见显示创口系金属钝器所致;证人称案发后被告人立即乘车逃离,但附近视频显示其车辆30分钟后才驶离。这些矛盾是致命的。质证时,应直接将客观证据作为“标尺”,去衡量证言的可信度,向法庭指出:“证人关于作案工具的陈述,与本案的鉴定意见完全不符,其证言的客观性存疑。”

(二)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矛盾:在监控普及的今天,监控录像常常成为“现场第三人”。证人描述的打斗起始位置、双方动作、逃离方向等,若与监控画面不符,则该证言的可信度将急剧下降。同样,手机基站定位、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也能精确还原人的时空轨迹和行为逻辑,与证言形成鲜明对照。

(三)与现场勘验笔录的矛盾:证人描述的案件发生空间布局、物品摆放等,若与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存在不可调和的差异,同样构成重大矛盾。例如,证人坚称从某个窗户看到了案发全过程,但勘验笔录证实,该窗户视角被建筑物完全遮挡。

质证策略:核心在于“对接”。将抽象的证言与具象的客观证据进行时空和逻辑上的精准对接。通过多媒体示证,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轨迹图等直观展示,让法官亲身感受到证言与客观事实之间的断裂。这是一种极具冲击力的质证方式。



04

质疑证言不符合常识、常情、常理

法律不外乎人情,常识、常情、常理是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的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律,是判断证据真实性的重要背景。违背情理的证言,即使形式上没有明显矛盾,其真实性也值得深究。

(一)违背一般生活经验:证人声称在深夜、相距50米、光线昏暗的条件下,清晰地看到了被告人的面部特征甚至一颗小痣。这显然超出了正常人的视觉能力。又如,证人声称听到了一段极其复杂的私下对话,并能一字不差地复述,这违背了人类听觉记忆的规律。

(二)违背行为逻辑:证人所描述的被告人行为方式有悖常理。例如,在一个抢劫犯罪中,被告人选择在人流量最大、监控最密集的场所实施;或证人所描述的自身行为不合逻辑,如在目睹严重暴力犯罪时,表现得异常冷静且记忆超群,却未采取任何符合常人反应的行为(如惊慌、躲避、立即报警等)。

(三)违背特定行业或地域常识:在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中,证言可能违背该领域的基本知识。例如,在金融犯罪中,证人对一个复杂交易流程的描述漏洞百出;或在涉及地方习俗的案件中,证言描述的场景与当地风俗习惯严重不符。

质证策略:此时,质证者需要扮演一个“理性普通人”的角色,引导法官从日常经验出发进行思考。质证语言可以是:“请法庭思考,根据我们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在那种情境下,一个普通人是否可能做到证人所说的那样?这符合常理吗?”通过唤起法官的共鸣,来瓦解证言的合理性基础。



05

拨开侦查机关程序违法的面纱

证据如何形成,直接决定了证据是否“干净”与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收集程序作了严格规定,旨在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如同污染了证据的“源头”,可能导致证言被依法排除或证明力大幅降低。

(一)询问地点不合法:法律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在证人单位、住处或公安机关进行。若侦查人员将证人带到指定办案场所以外的“小黑屋”进行长时间询问,其程序的违法性会给证言蒙上被胁迫、非法拘禁的阴影。

(二)询问人员与询问程序违法:一人询问两人签名;多名证人同在一个房间同时询问;不让证人核对直接签名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在场等等,以上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证言的合法性。

(三)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这是最严重的程序违法。虽然法律未明确将“欺骗”一概排除,但严重的、可能导致虚假陈述的欺骗、引诱或威胁,其取得的证言应予排除。例如,对证人讲“你不这么说,就把你当同案犯抓起来”(威胁),或“你按我们说的做,就没你的事了,还能给你奖励”(引诱)。质证时,若证人当庭提出此类主张,或从笔录的上下文、询问的时间长度等能推断出存在此类情形,应坚决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四) 多次、重复、疲劳询问:通过车轮战、疲劳战术对证人进行反复询问,直至其作出符合侦查人员预期的陈述,这种“磨笔录”的方式,实质上是对证人心智的摧残和意志的强迫,所获证言的真实性荡然无存。

质证策略:对程序问题的质证,需要“内外结合”。“对内”,仔细审查笔录本身记载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寻找形式上的漏洞;“对外”,关注证人当庭状态,询问其接受询问时的身体状况和心理感受,大胆推测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并将举证责任适时地转移给公诉方。质证的核心在于强调:“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一个在污染源头上产生的证据,无论其内容如何,都不应被法庭采信作为定案的根据。”



06

结语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一场智慧与技巧的较量。上述五大路径,并非彼此孤立,而是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的有机整体。在实务中,我们往往需要多管齐下,构建一个立体的、多维的质证网络:一份证言,可能既存在内在矛盾,又与其他证据冲突,同时还违背常理,并且其取得过程也存在程序瑕疵。

成功的质证,源于庭前细致入微的阅卷准备,源于对证据之间蛛丝马迹的敏锐洞察,更源于在法庭上沉着冷静、逻辑清晰的呈现。它要求法律从业者不仅是熟悉法条的法律人,更要成为通晓人情世故的社会观察家、明察秋毫的逻辑分析者。唯有通过如此抽丝剥茧、去伪存真的质证过程,才能将脆弱的“言语瓷器”还原其本来面目,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冤错案件,最终守护住司法公正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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