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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六大变革解析
| 2025-12-17

引言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合并原五部司法解释并新增大量内容。其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公司面纱穿透”)的修订引发广泛关注。本文结合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从六个维度解析制度变革要点。



01
夫妻公司排除一人公司认定
举证责任不再倒置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夫妻共同持股公司排除在一人公司认定范围之外,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股东为夫妻二人的,不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这一修订终结了实务中对夫妻公司是否构成实质一人公司的争议,意味着夫妻股东无需自证财产独立,债权人主张人格否认需承担举证责任。


02
多层一人公司限制连续穿透
阻断无限追责链条



针对实务中多层一人公司被连续穿透的裁判倾向,征求意见稿设置穿透限制。《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也是一人公司,公司债权人仅以该股东的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为由,请求该股东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则将举证责任倒置限定于单层一人公司,上级股东责任认定回归一般人格否认的举证标准,有效遏制了“无限穿透”的裁判倾向。


03
一人公司财产独立认定标准化
建立阶梯式举证规则



征求意见稿首次确立一人公司股东的阶梯式举证责任体系:
01.基础举证


股东需证明“相关会计年度终了时已编制符合法定要求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即可初步完成举证《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02.补充举证


未能提供合规财报但可提供完整账簿并申请专项审计的,法院可准许审计(费用由股东承担);

03.反驳举证


债权人对财报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公司或股东需进一步说明并举证。

该规则显著降低了一人公司股东的合规成本,同时通过审计程序保障债权人权益。



04
向人格否认认定要素细化
构建“三要件”裁判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将纵向人格否认的认定要素明确为三类可操作标准:
01.过度控制


需同时满足“丧失独立意志”“不当利益输送”“逃避债务意图”三项要件;

02.财产混同


核心审查“财务记载区分度”“财产无偿使用”“人员/业务/住所混同”等客观指标,必要时可委托审计;

03.资本显著不足


综合考量“资本与风险匹配度”“过度举债”“恶意转嫁风险”等因素。

该条款将《九民纪要》的指导意见上升为司法解释,为裁判提供明确依据。



05
人格否认范围拓展
实际控制人纳入责任主体



征求意见稿突破传统纵向否认框架,构建“横向+纵向”双重否认体系:
01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关联公司人格否认适用于“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即不存在直接持股关系;

02

允许债权人“同时主张”横向否认与纵向否认,即“请求任一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请求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03

对实际控制人责任区分股权投资控制与其他方式控制两种情形,分别适用连带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



06
诉讼程序规则完善
禁止执行程序直接追加股东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确立人格否认诉讼的程序边界:

01

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认时,债权人必须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02

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需另行提起诉讼;

03

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限制,防止程序空转。

该规则强化了股东的程序保障,避免实体权利未经审判即被剥夺。




结语

本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修订,既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如夫妻公司定性、多层穿透限制),又细化了裁判标准(如财产混同认定、资本显著不足判断),体现了“放松管制+强化责任”的司法导向。企业需特别关注财务规范(尤其是一人公司的年度审计)、关联交易管理及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适应新规要求。






END



供稿/帅俊

编辑/郑婷婷

审核/帅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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