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经过:从口角到悲剧的2小时
2024年某日晚上,A先生与B小姐在麻将馆因找零问题发生口角。B小姐电话叫来男友C先生“教训”A先生。A先生离开后折返,未主动挑衅,而是到其他房间看麻将。21时许,C先生携D先生到场,三人到馆外协商。
过程中,D先生突然从背后踹倒A先生,C先生紧随其后将其按倒在地持续殴打头部、背部。A先生在被围殴的慌乱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C先生。C先生逃跑时,A先生追击捅刺数刀,后因D先生持水泥块逼近逃离现场。C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A先生经亲属规劝自首。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A先生有期徒刑15年,核心争议在于:A先生携带刀具返回现场是否具有斗殴意图?反击行为是防卫还是互殴?
二、一审到二审: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的三重转折
转折一:从“斗殴意图”到“防卫前提”的事实重塑
一审认定A先生“携带刀具返回现场”即具有斗殴意图,但二审通过多组证据推翻了这一结论:
A先生以采摘为生,折叠刀是日常工具(购买记录、证人证言);其返回后未主动挑衅,而是避开B小姐到其他房间(监控视频、证人证言);
C先生一方系“有备而来”——B小姐明确告知C先生“过来帮我攀死他”(证人证言),D先生提前注意到刀具并主动偷袭(D先生证言)。
二审最终采信律师辩护意见:A先生无主动斗殴故意,反而是C先生一方因“报复教训”意图升级矛盾,为后续不法侵害埋下伏笔。
转折二:从“互殴”到“防卫性质”的定性纠偏
一审认为双方系“互殴”,但二审结合《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不法侵害包括违法行为”、第六条“防卫时间应立足防卫时情境判断”,认定:
D先生从背后偷袭、C先生持续按地殴打,已构成对A先生人身安全的“现实、紧迫”不法侵害;
A先生在被压制无法反抗的情况下持刀反击,符合“为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监控视频显示其反击集中在被殴打阶段);致命伤(左胸锐器伤)形成于双方体位相对固定时(司法鉴定说明),系防卫行为直接结果。
至此,二审明确:A先生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而非互殴中的主动加害。
转折三:从“量刑畸重”到“防卫过当减轻”的罚当其罪
一审仅考虑自首与被害人过错,判处15年;二审则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防卫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结合以下情节调整量刑:
防卫过当:A先生在C先生逃跑时追击捅刺,超出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监控显示C先生已停止殴打并后退);
自首情节:经亲属规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到案经过、证人证言);
赔偿谅解:亲属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刑事谅解书)。
最终,二审法院综合考量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7年,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让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彰显司法公正。
三、辩护启示:刑事辩护的核心是“用证据还原真实,以法律界定性质”
这起案件的改判,印证了刑事辩护中“事实-法律-情节”三位一体的重要性:
事实层面:需通过证据链推翻“有罪推定”。
本案中,工具属性的刀具、被动应对的行为轨迹,均通过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购买记录形成反证。
法律层面:精准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从《刑法》第二十条的立法本意,到《指导意见》对“不法侵害”的扩大解释,辩护需紧扣规范填补“事后理性”与“现场应激”的认知鸿沟。
情节层面:综合量刑情节的叠加效应。
自首、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需与防卫过当的法定减轻情节形成合力,推动刑期实质降低。
律师简介
SGLA

张俊杰律师
中联深圳办公室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合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银行与金融
争议解决方面:参与处理粤北某地级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深圳某私募基金理财合同纠纷;恒大子、分公司商业汇票票据纠纷、债权转让纠纷。在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商事、建设工程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刑事辩护方面:多次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取得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等变更羁押措施,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取得减刑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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