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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15年减至7年,中联深圳张俊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取得二审重大改判
| 2025-12-16

引言

近日,中联深圳办公室张俊杰律师承办的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上诉案件,经有效辩护最终故意伤害案经二审改判,刑期从一审的15年大幅降至7年。这起案件的关键转折,不仅关乎当事人命运的改变,而且彰显了中联深圳办公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以法为据、以理为刃”的专业实力,同时更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认定标准的精准把握。希望通过这起案例,与公众共同探讨刑事辩护中"以法为据、以理为刃"的实践价值。


一、案件经过:从口角到悲剧的2小时

2024年某日晚上,A先生与B小姐在麻将馆因找零问题发生口角。B小姐电话叫来男友C先生“教训”A先生。A先生离开后折返,未主动挑衅,而是到其他房间看麻将。21时许,C先生携D先生到场,三人到馆外协商。

过程中,D先生突然从背后踹倒A先生,C先生紧随其后将其按倒在地持续殴打头部、背部。A先生在被围殴的慌乱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C先生。C先生逃跑时,A先生追击捅刺数刀,后因D先生持水泥块逼近逃离现场。C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A先生经亲属规劝自首。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A先生有期徒刑15年,核心争议在于:A先生携带刀具返回现场是否具有斗殴意图?反击行为是防卫还是互殴?


二、一审到二审: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的三重转折

转折一:从斗殴意图”到“防卫前提”的事实重塑

一审认定A先生“携带刀具返回现场”即具有斗殴意图,但二审通过多组证据推翻了这一结论:

A先生以采摘为生,折叠刀是日常工具(购买记录、证人证言);其返回后未主动挑衅,而是避开B小姐到其他房间(监控视频、证人证言);

C先生一方系“有备而来”——B小姐明确告知C先生“过来帮我攀死他”(证人证言),D先生提前注意到刀具并主动偷袭(D先生证言)。

二审最终采信律师辩护意见:A先生无主动斗殴故意,反而是C先生一方因“报复教训”意图升级矛盾,为后续不法侵害埋下伏笔。

转折二:从“互殴”到“防卫性质”的定性纠偏

一审认为双方系“互殴”,但二审结合《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不法侵害包括违法行为、第六条“防卫时间应立足防卫时情境判断,认定:

D先生从背后偷袭、C先生持续按地殴打,已构成对A先生人身安全的现实、紧迫不法侵害;

A先生在被压制无法反抗的情况下持刀反击,符合为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监控视频显示其反击集中在被殴打阶段);致命伤(左胸锐器伤)形成于双方体位相对固定时(司法鉴定说明),系防卫行为直接结果。 

至此,二审明确:A先生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而非互殴中的主动加害。

转折三:从量刑畸重防卫过当减轻的罚当其罪

一审仅考虑自首与被害人过错,判处15年;二审则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防卫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结合以下情节调整量刑:

防卫过当:A先生在C先生逃跑时追击捅刺,超出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监控显示C先生已停止殴打并后退);

自首情节:经亲属规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到案经过、证人证言);

赔偿谅解:亲属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刑事谅解书)。

最终,二审法院综合考量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7年,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让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彰显司法公正。


三、辩护启示:刑事辩护的核心是“用证据还原真实,以法律界定性质

这起案件的改判,印证了刑事辩护中事实-法律-情节”三位一体的重要性:

事实层面:需通过证据链推翻“有罪推定

本案中,工具属性的刀具、被动应对的行为轨迹,均通过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购买记录形成反证。

法律层面:精准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从《刑法》第二十条的立法本意,到《指导意见》对不法侵害的扩大解释,辩护需紧扣规范填补事后理性”与“现场应激的认知鸿沟。

情节层面:综合量刑情节的叠加效应。

自首、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需与防卫过当的法定减轻情节形成合力,推动刑期实质降低。


结语: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公正裁判,都是对这一精神的生动诠释。本案中,二审法院对防卫性质的准确认定、对过当限度的合理把握,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温度。


作为深耕刑事领域的专业律师,张俊杰律师始终相信:以专业解构争议,用证据还原真相,是推动司法公正最有力的注脚。





律师简介

SGLA 

张俊杰律师

中联深圳办公室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合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银行与金融

争议解决方面:参与处理粤北某地级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深圳某私募基金理财合同纠纷;恒大子、分公司商业汇票票据纠纷、债权转让纠纷。在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商事、建设工程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刑事辩护方面:多次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取得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等变更羁押措施,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取得减刑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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