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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源头超载”不等于刑事追责——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不起诉案的法律解析
|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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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超载”不等于刑事追责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遵义市辖区某地发生一起货车侧翻致三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肇事重型自卸货车系由驾驶员自购并挂靠于某运输公司名下运营。该车擅自改装加高货厢栏板,形成非法改装状态。


事发当日,驾驶员驾驶该改装车辆前往某货物销售企业装载物料。该企业为其装载净重70余吨的货物,远超核定载质量(约15吨)。运输途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与对向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对方车内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组出具报告,认定本起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指出:装载单位未落实货运源头安全管理责任,为明显超载车辆提供装载服务;被不起诉人作为该企业负责人兼安委会主任,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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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货物销售企业仅实施装载行为,未参与道路运输作业,其负责人是否因超载装载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该问题涉及犯罪主体适格性、行为性质界定、因果关系认定及刑法谦抑原则的适用,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


辩护思路与法律分析

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令狐兴中、郑皓东律师担任辩护人。经全面阅卷与研判,辩护人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开展系统性分析,并向检察机关提交多轮书面辩护意见。主要从主体、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证据体系及刑事政策六个维度提出辩护意见:

01.主体不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主体须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系货物销售企业,其本人既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亦非本次运输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或直接监督者,不具备该罪所要求的特定主体身份。

02.行为不属于“生产、作业”范畴


货物装载系运输合同履行前的准备行为,属于民事履约环节,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所指的“生产、作业”活动。将事前、独立的装载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超出该罪的规范目的与适用边界。

0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成立


事故直接原因为驾驶员超速、压线、操作失当等违法行为,叠加车辆非法改装、超载因素所致。超载未查虽为车辆上路提供条件,但属间接的前置因素,介入的驾驶人行为异常因素已中断归责链条,与事故结果之间缺乏相当因果关系。

04.缺乏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被不起诉人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足两月,担任安委会主任仅约三十日,履职重心集中于企业内部生产安全。无证据表明其明知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情形,亦无能力预见“超载必然导致三人死亡”的极端后果。其主观上既无疏忽大意,亦无过于自信的过失,不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05.证据体系不达刑事证明标准


全案用以证明“超载与事故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的证据,仅有行政性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调查报告,缺乏车辆性能鉴定、侧翻成因技术分析、超载对事故作用力的专家意见等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06.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


涉案企业系地方重点民营企业,案发后已全面整改装载流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若对履职时间短、主观恶性小、行为与结果关联微弱的管理人员追究刑责,不仅违背刑法谦抑原则,亦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不符。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作出如下认定:“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为货物销售企业,其本人非道路运输作业直接从业人员,亦非本次运输活动具有直接、具体监督管理权限的人员,不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货物装载行为属于运输合同履行前端的准备环节,非道路运输作业组成部分;超载行为虽为车辆超载上路创造条件,但属前置、间接因素,与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链条遥远,作用力较小;追究其刑事责任,将不当扩大刑法打击范围,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典型意义

明确罪名边界:厘清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生产、作业”的内涵,防止将非作业环节的行政违规行为刑事化;


强化因果关系审查:强调在多因一果事故中,须严格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条件,避免以结果倒推责任;


服务营商环境建设:体现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包容审慎、依法保护”的立场,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


注:本文所涉信息均已脱敏处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仅用于法律实务交流与专业研讨。作者意见不代表司法机关意见,不代表作者提供法律意见,不对读者因采用相关内容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需转载,请注明以上内容。




承办律师

令狐兴中


高级合伙人、执委会主任

专业领域:不良资产处置、破产与重组,政府、国资监管与合规,刑事、公司商事

联系方式:13885299688


郑皓东


合伙人、执委会委员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与代理

联系方式:18089600444



END


编辑/ 何骥淯

审核/ 郑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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