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二、信托设立阶段受托人的谨慎义务 (一)信托设立阶段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格投资人审查义务 三、信托管理阶段受托人的谨慎义务 (一)依照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义务 参考案例索引 【1】上海金融法院,“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吴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0)沪74民终29号。 【2】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55号)。 【3】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浙银保监罚决字〔2020〕56号)。 【4】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56号)。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翔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恩济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京01民终8761号。 【6】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营业信托纠纷案”,(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31号。 【7】最高人民法院,“李洪伟、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173号。 【8】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彭伟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2016)京0105民初11766号。 【9】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淮南市诚信隆淮南商贸中心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信托合同纠纷案”,(2016)陕民终179号。 吴迪 高级合伙人 法学博士 专长领域:金融资管纠纷、私募基金、保险、商事纠纷 邮箱:harry.wu@sgla.com 鞠徽 律师助理 专长领域:金融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hui.ju@sgla.com 中联律师事务所